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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立法发展的若干新动向

我国外资立法发展的若干新动向


霍芙蓉


【关键词】新动向;外资准入
【全文】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之一。近几年,在利用外资的数量上,也是举世瞩目。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52960家,合同外资金额12856.73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345.06亿美元,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为了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同时履行入世时我国政府所做的承诺,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资立法逐步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宽对外资准入的限制
  目前,虽然各国对外商投资领域及外资进入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也是合法的,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各类相关文件的达成,要求各国逐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并在透明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对外资的限制直至全部取消,达到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为了配合WTO项下法律文件的实施,并继续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我国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依《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而新的《指导目录》则相应地列举了上述四类外商投资产业的详细清单。总的来说,新《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一是鼓励类大幅度增加,限制类则相应地减少;二是放宽外商投资的股份比例限制,如取消港口共享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三是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四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五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六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二、通过立法进一步开放服务业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但是,当前在服务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过于看重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对发展服务业重视不够。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为把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此外,还针对特定的服务业领域,如医疗服务、建筑业、涉外法律服务业、涉外会计服务业等领域的相关法律作出修订,进一步开放这些领域,允许独资、合资或合作的外商专业性服务机构的设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2005年开始允许外资在批发和零售企业控股,允许外资银行向本地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建筑公司;2005年底,将允许外商设立独资速递、公路货运和货代企业;2006年底,将允许外资银行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允许设立独资铁路货运企业。目前已经在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允许外资进入。相信,随着中国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将是未来世界服务贸易增长最大、最快的市场,外商在该领域有很多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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