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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近年来,在很多案件中,共同支配已经成为核心问题,且大部分此类案件都进入了第二阶段调查 [35]。 
  七、欧盟有关企业非法合并的法律责任 
  委员会对企业合并的审查是强制性的。因此,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必须要向委员会进行申报,而且进行申报的企业必须要遵守有关审查期的规定,在审查期没有过去之前,有关的企业不可实施合并。同时,未经批准的合并也不能以合并企业的名义在市场上进行活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这些活动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有关的企业法人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对于不符合新《合并条例》规定的实体标准的合并以及违反程序规定的有关企业,委员会有权依法给予处罚。根据新《合并条例》的规定,这些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类:
  1.恢复原状。对于未经申报就已经实施的合并行为,或者是审查期限未满就提前实施的合并行为,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责令已经合并的企业恢复原状。具体措施包括解散合并,并予以分离联合的财产、取消控股以及其他能够恢复有效竞争的措施。 
  2.履行附加义务。委员会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合并在申报企业履行了附加的条件和义务后就能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可以要求申报的企业对合并计划作出相应的变更。申报的企业必须承诺履行附加的条件和义务,否则将不得实施合并。未履行承诺的义务就实施了合并,将被委员会视作未申报的合并。委员会将有权认定该合并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协调,从而命令申报的企业解散该合并,并恢复到实施合并前的状态。 
  3.罚款。对于不符合新《合并条例》规定的实质标准的合并以及违反程序规定的有关企业,委员会都有权依法处以罚款。对于那些不协助委员会官员调查的有关企业,例如在规定的时间里不提供有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正确、误导或不完整等等,无论其行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委员会均可以判处有关企业支付数额不高于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而对于那些负有申报义务而不申报或没有在实施合并前申报的,或在委员会尚未作出有关合并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的决定前就实施了合并,或实施了委员会认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协调的合并,或不遵守向委员会作出的附加承诺等有关企业,无论其行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委员会均可判处有关企业支付数额不高于上一年度总销售额10%的罚款。如果相关企业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某种义务,委员会有权按日处以罚款,以迫使有关企业提供正确的完整的信息,履行承诺的附加条件以及采取拆散合并、恢复原状等措施。日罚款额不得超过有关企业日销售额的5%。委员会在决定罚款数额时,要考虑到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时间长短等因素。 
  八、欧洲法院对委员会决定的司法审查 
  (一)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新《合并条例》允许当事方对委员会在程序和实体方面作出的决定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当事方或委员会对欧洲初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可进一步上诉至欧洲法院。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还引入了“快车道”审查(“FastTrack”Review)程序,对委员会决定中的程序错误、证据分析的质量,甚至经济分析进行审查。2002年,在3个并购案件中,即Schneider/Legrand,Tetra Laval/Sidel和SEB/Moulinex案 [36]中,初审法院都接受了适用“快车道”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的请求,将审查时间缩短为自委员会的决定发布之日起1年内。但是,由于对欧洲初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条件是有限的,即仅限于法律观点,因此上诉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第三方也可以对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它们必须证明,它们直接地且单独地与决定有关。这些第三方包括一些竞争者,例如,在SEB并购Moulinex案中,BaByliss和Philips曾分别对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上诉;还包括一些未能成功购买并购当事方所剥离的资产的公司等等。 
  在当事方可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时,即通过与委员会协商解决问题,或者,花费漫长且不确定的时间进行上诉时,他们在以往的实践中通常都选择前者。
  (二)近年来委员会败诉的主要原因 
  2002年,欧洲初审法院在3起针对委员会作出的禁止并购决定的上诉案件中,都做出了对委员会不利的判决。2002年6月,欧洲初审法院宣布,委员会1999年关于禁止Airtours与First Choice合并的决定无效 [37],理由是,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并购可能导致剩余竞争者的共同支配。这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判决明确了证明寡头垄断市场中存在共同支配的举证责任;更重要的是,它明确了该举证责任应由委员会承担,即,委员会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一,考虑到相关市场的特征,垄断的各成员方都必须知道其他成员可能采取的行动以便采取相同政策;第二,垄断的各成员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偏离所采纳的政策;第三,该政策必须能够抵挡来自其他竞争者、潜在竞争者和消费者的竞争。 
  2002年10月,欧洲初审法庭还宣告了委员会的另外两个决定无效。在Schneider Electric/Legrand和Tetra Laval/Sidel案中,在对委员会的禁止决定提起的上诉中,“快车道”审查程序被首次采用。在这样的程序中,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须在委员会作出禁止决定后的一年内作出,这不同于在Airtours案中所用的3年程序。这样做有利于交易在判决后得以继续进行。在欧洲初审法院发布上述判决的第二天,委员会就根据1989年《合并条例第10(5)条对该两起交易发起了新的调查。Tetra案在第一阶段当事方提出修改交易的补救措施后与欧委会达成协议,而Schneider收购Legrand一案在深入调查之后,欧委会撤回了其决定。委员会由于不服欧洲初审法院在Tetra案中作出的判决,已向欧洲法院提出了上诉;而Schneider由于委员会撤回调查,已向委员会提出了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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