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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面纱——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下面以众所周知的罗尔斯之《正义论》为个例来说明这一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罗尔斯积近二十年之思考、凝集他思想之大成的心血之作(《正义论》)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问世,结束了自密尔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学界的支配地位,使政治哲学得以复兴。然而作者的目的不仅仅是在于对行为功利主义的批判上,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建构起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理论体系——即在继承一种西方契约论的传统的基础上,建构出了一个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56]尽管他的理论存在诸多不足,并因此多受非议和批判。但是,它的巨大贡献却无人可以否认。其实,就学术贡献而言,后来论者们的批判恰恰是建立在罗尔斯所建构的这种既存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在笔者看来,这种甘作别人评判的靶子的理论建构,尽管更易早遭至别人的批判,但是却也是极为可欲的一种研究路径。
  我们知道,这一论著仅仅是“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57],这就意味着这仅是个开头和框架。我们无法知道作者如何具体建构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只是对作者是否能以一贯之的坚持那种非本质主义的立场表示担忧。当然,这或许是多余的。
  如果本文的上述的分析与疑问可以被承认的话,那么笔者认为,产生上述疑问的根源就在作者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一问式上。因为,如前文所述,这一问式预设定了共识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应当存在且能够存在。这构成了他批判现实、建构未来的理论基点。当然,本文对于作者的这种预设的质疑与揭示并非完全绝斥它存在的可能性与可欲性,而是提倡对这种预设的不加质疑的接受采取一种反思的态度,以使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
  邓先生在论著的最后,以“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由送到虎口里去”[58]的结语作为对本质主义论者的警醒与预先回应。在本文的最后,笔者要问的是,邓先生是否真的能够把我们从狼口里拯救出来?
  
【注释】 就此论著对中国法学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科学产生的影响,从众多学者,特别是年青学子们积极参与讨论的热烈程度以及关于此文被广泛地转载和评论情况就清楚地表现出来。具体可参见王勇.建构中国法律哲学的前提性准备,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15-424.
邓正来先生仅仅是将过去二十六年来的中国法学作为一个个案来研究的,其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当下整个中国社会科学领域中存在的由这种“总体性”的范式危机而导致的“集体性不意识”,从而发起了一场由“前反思性”转向“反思性”的深刻革命。所以,作者此论著中较多地使用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范畴。而在文本其他地方以及另外一些文章或座谈中,作者亦使用了“理想图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以及“中国自然法”之类的词语。在笔者看来,这些范畴的核心思想是一脉相承,都是作为反思当下中国社会秩序正当性的判准被引入的。因此,笔者并未对这些词汇或范畴加以区分。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264;邓正来.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075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269.
王勇.建构中国法律哲学的前提性准备,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15-424.
应该指出的是,在本文中所使用的“范畴”一词与一般意义上的“范畴”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中的范畴专指邓先生引入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词汇及其所具有的意义。与一般意义上的范畴相比,它更具有否定性意义和反本质主义意味。它既是邓先生用来批判“中国事实性法律图景”的判准,又是他建构自己理论大厦的基石,而且还应当是将来邓先生对这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而必须考虑或依凭的范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既是邓先生理论的基石范畴,又是他的核心范畴。在国内法哲学著作中,对范畴的论述可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5.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262、265.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31.
对于这一论题已经有多位论者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激烈的批判与反思,颇有代表性的如刊登在《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上的八篇组稿、张文显等学者们在“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 (长春·2005年10月)的发言以及最近收录在《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论文集中的多篇文章。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他们已洞见到相同或相似的问题,但是并不意味着本文没有再对此问题进行反思与质疑的必要。理由是:第一,虽然有些论者可能会意识到了同一或类似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们各自的知识结构、关注的问题维度和试图达致的目的等方面不同,因此可能采用完全不同的分析路径。第二,也只有对论著的不同解读,包括对同一核心范畴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从不同维度不断地反思和追问,才能有助益我们对它的更加深刻地理解,尽量将避免或减少对文本的误读,从而推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在前几位论者的基础上,对这一文本的核心范畴进一步展开反思性研究。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31-38.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261-269.
这一点亦可在作者的另一文章中得到佐证,参见邓正来.对“法制与社会发展”之判准的反思——贺《法制与社会发展》出版十周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4;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41.
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罗斯科·庞德,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导读.
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罗斯科·庞德,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导读72-74.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37.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37.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261.
其实,邓先生在后来的一次回应中也可以证实这一点。参见邓正来的回应: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0751;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73.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6.
柯岚.中国存在“总体性危机”吗?,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40;张真理.前见超越主题,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49。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37注释①.
柯岚.中国存在“总体性危机”吗?,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5.
吴冠军.“狼口”中的快乐,或“中国的主体性”,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
哈耶克.邓正来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9-22.
王勇,王奇才.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155.
王勇,王奇才.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156.
周赟,黄金兰.中国法学无须一种总体性的“法律理想图景”,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3.
聂智琪.我们如何观照西方,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11.
参见王勇,王奇才.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15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专访邓正来教授,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00.
刘小平.“理想图景”讨论中的“哥顿神结”,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10345&classid=6.
邹立君.“现实”问题化的自觉及其批判,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7-108.
陈林林.无根基时代的智识努力,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9.
资琳.一条荆棘遍布之路,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5-176.
陈昉.“批判过去”抑或“建构”未来,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0.
具体参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专访邓正来教授”,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85-386。
吴一裕.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10345&classid=6.
魏敦友.音调未谐的变奏——解读八位博士对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评论,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0655.
吴一裕.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读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有感,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1-6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261.
从对“为什么中国法学的新时代应当是一个努力建构‘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这一问题的注释中,亦可以证实笔者的这一判断。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262注释①.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专访邓正来教授 ,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75.
邓正来.读者“死了”或作者“死了”,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33-35.
王勇,王奇才.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156.
王勇,王奇才.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15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6.
布莱恩·巴里.孙晓春,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43.
约翰·罗尔斯.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83..
约翰·罗尔斯.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82..
约翰·罗尔斯.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2.
显然,邓先生这种研究进路深受哈耶克的“有限理性”观点的影响。参见邓正来回应: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075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42-43注释①.
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译者前言和序言部分.
参见邓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论著的副标题。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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