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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热点问题研究(上)

  二、物权法制定的结构问题
  (一) 各建议稿和草案物权法结构体系概览
  物权法的制定中,其体系设计问题至关重要。从已有的物权法建议稿和物权法草案来看,除了孟稿外,其他的主张均大同小异,各自特点也都比较明显:
  梁稿体系由十二章构成,共435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使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第十一章占有,第十二章附则。
  王稿体系由六章构成,共575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用益物权,第四章担保物权,第五章占有,第六章附则。
  法工委民法室草案的体系由十章构成,共191 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请求权,第四章所有权,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八章邻地利用权,第九章占有,第十章附则。
  征求意见稿的体系由六部分二十七章构成,共336 条。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部分为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第六章集体所有权,第七章私人所有权,第八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九章相邻关系,第十章共有,第十一章所 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部分为用益物权:第十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四章建设用土地使用权,第十五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六章邻地利用权,第十七章典权,第十八章居住权,第十九章探矿权、采矿权,第二十章取水权,第二十一章渔业权,第二十二章驯养权、狩猎权;第四部分为担保物权:第二十三章一般规定,第二十四章抵押权,第二十五章质权,第二十六章留置权,第二十七章让与担保;第五部分为占有;第六部分为附则。
  草案的体系由五部分二十六章构成,共329 条。第一部分为为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部分为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第六章集体所有权,第七章私人所有权,第八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九章相邻关系,第十章共有,第十一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部分为用益物权:第十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五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六章邻地利用权,第十七章典权,第十八章居住权,第十九章探矿权、采矿权,第二十章取水权,第二十一章渔业权;第四部分为担保物权:第二十二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三章抵押权,第二十四章质权,第二十五章留置权,第二十六章让与担保权;第五部分为占有。
  孟稿体系由四章构成,共200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占有权,第四章附则。
  (二) 物权体系分类问题
  由以上各建议稿和草案设计的物权体系来看:除孟稿外,其余建议稿和草案在结构上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型体系为基础,另外加上了总则和占有的规定。孟稿在其提出的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物权只包括所有权和占有权的二元物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物权法体系的思考。余能斌教授对此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该理论跟进物权发展潮流,紧扣中国物权实际,对物权的走向见识独到;反思传统理论诸弊,创新物权理论体系;体察国情民情,追求简明可行;治学态度严谨,说理论证缜密。[6](序言) 但孟教授所提的物权二元结构理论是否比传统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结构理论更为科学和合理,尚待学界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对此刘保玉教授认为,经过长期的立法积淀与理论整理,典型物权已形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型体系。迄今为止,可以说尚无更科学、合理的物权类型划分来取代这一体系,故此一传统分类方法值得在我国物权法上采用。[7]因此,正如德国法学教授雅各布斯对中国是否应该在即将制定的法律中,尤其是在物法中采纳物权合同的观点一样,在法学界未澄清更科学合理的物权体系之前,在整个物权法的结构安排上,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传统的物权分类方法。[8](PP27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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