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五种主刑及附加刑可以剥夺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及政治权利等,服刑人员已经被刑事处罚严格剥夺了人身自由,再对其实施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及法律效力难道大于刑事处罚?人身自由能同时被剥夺二次?一道门上两把锁和一把锁有什么区别?但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
监狱法》中对服刑人员的行政处罚就是对丧失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同时再施以丧失自由的禁闭处罚,这在法理上相矛盾的事情但在现实中却是符合法律规定。
二、监狱自身的定位及其刑罚执行的概念
实际上这一矛盾所反映出的也正是监狱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监狱自身定位及监狱观念转变回归的问题。监狱是学校、是工厂、是农场、但是监狱首先就是监狱,是刑罚执行之地,是严格限制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地方,这是其本质所在。但在现实的认识观念中,将服刑人员关在大墙之内就已经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选举与被选举权利的行使,就已经限制其政治权利,而忽视了监狱中服刑人员间相互接触、交流、沟通也是其人身自由权及政治权利中言论自由权的行使,由于对监狱的普遍理解就是大墙,将服刑人员视作整体,而不是个人,从而产生出狱内服刑人员之间的人身自由限制不严格,为相互间的侵害创造了条件。这样以大墙作为拘禁自由概念的监狱,将服刑人员视为一个整体的观念与服刑人员自身的犯罪实际不相符合。
刑法第二编分则第
102条到451条分列了不同罪名及相应的惩罚,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服刑人员由于其相同的社会成员身份,不同的犯罪危害,其本身也存在着既是受害者也是侵害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并不能将他们视为一个一致对社会犯罪的整体,用战争的一分为二的敌我观念来看待,限制人身自由及相应权利是要落实在每一个服刑人员自身上,而不是一个整体上,监狱应是对个人的概念,而不是整体的,要罪责相符。
如何实现监狱对服刑人员个人的惩罚挽救功能呢?那就必须实行集中的单独管理,实现对服刑人员个人自由及权利的严格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对服刑人员的单独关押上,这是常态的监狱——“囚室”,四面墙围一个人而不是一群人,入监则意味着进入一个单独的空间,这才是监狱的刑罚概念。
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过程是从单独关押开始,在一间标准的单人监室内关押若干时间,原则上是整个刑期,但可以根据其认罪悔罪的行动来减短这一单独关押阶段,获得一定的自由。具体地就是要制定出相应的教育内容,主要是基本的法律及监规纪律,还有服刑人员所不具备的各项权利,通过服刑人员自我学习并达到一定的考核要求后,作为奖励条件,服刑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自由,不再单独关押,而进入第二阶段,集体关押受训。在这一阶段对服刑人员分类进行文化及相应法律知识的学习,该阶段对服刑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集体作息,但相互间禁止交流上,也就是严格限制言论自由,服刑人员之间只能相互说一些礼貌用语,如对不起、谢谢、没关系等,有关个人生活及改造严禁相互交流,只能与干警交流或通过干警间接交流。在该阶段同样也设置一定的考核,合格后进入目前以分散的劳动教育为主的监狱进行改造,这一阶段已经有许多成熟的规章制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对服刑人员之间相互交流内容的限制,如不准谈论社会生活和案情及互送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