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四)

  第三,确认性骚扰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性权利。本案判决明确认定,性骚扰的行为侵害的是“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这是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第一次明确认定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性权利。很多学者和专家对性骚扰行为所侵害的是何种权利意见不统一,有的认为侵害的是人格尊严,有的认为是侵害身体权,甚至有的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性权利。本案判决认定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就是性权利,是完全正确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确认以手机短信形式进行性骚扰的侵权责任,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有具有性骚扰内容的手机短信语言。以短信形式发布的性骚扰语言,是认定手机短信性骚扰行为的基本事实根据,证据必须确实。如果在手机中传递的短信仅仅是一般性的开玩笑语言,不能认定为性骚扰行为。二是具有性骚扰性质的短信内容必须是对受害人即机主发出,当然,短信语言不一定就要求仅仅是针对机主,发那些具有淫秽性的笑话、“黄段子”等,并没有明确的指向,但是是对机主发出的,也应当认定为性骚扰行为。三是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发送具有淫秽内容的短信能够对特定的异性进行性骚扰,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短信性骚扰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最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就是性权利受到侵扰,只要短信是对受害人发出的,短信中具有淫秽性质的语言内容,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愿,就可以确认受害人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发短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十五、冒犯他人身体的侵权行为
  2004年3月19日早上,河北省某县农村某小学五年一班的学生到校上课。教师刘某某在上课后,对学生进行体罚,让全班学生都站着,一直站了一节课。第二节课开始后,刘让前排左边的学生开始依次伸出手来,自己手持削铅笔的刀子开始在学生的手上划。第一个被划的学生叫赵某,刘是用刀背划的。对第二个学生,刘是用刀锋划,学生被划得哭了。后来有的学生迟迟不伸出手来,刘就威胁:“不伸出手来就直接在脸上划。”学生只好伸出手来,让老师划。在划到最后一排时,一个男生被吓得大小便失禁,晕了过去。全班41名学生的手全都被该老师用刀划过,有的没有划破,有的被划破出血。刘某某对41名学生的行为,就是对他人身体的冒犯行为。
  冒犯身体,是一种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在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侵害身体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就已经确立了这种侵权行为及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