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法律比政策、道德、纪律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和更大的强制力,即国家强制性和国家强制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对于法律,任何人都只有服从与遵守的义务,而没有违反的权利。任何人一旦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责任和制裁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国家强制力以警察、法庭、监狱作为自己的后盾,以暴力的方式直接施加于违法者身上。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迫使其服从法律;使其他人引以为戒,自觉地遵守法律。政策、道德、纪律也具有自己的强制性和强制力,但这种强制性和强制力与法律是不同的。他们的强制力都不是国家的强制力。政策、道德往往具有的是感召性和感召力。政策、道德、纪律都具有舆论谴责、良心责备等强制力量。纪律有纪律处罚做保障。但无论如何,他们的强制性和强制力在强度与范围上都不及法律强制性和强制力。
(2)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中主要有教育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等。这些手段都离不开法律手段。
教育手段是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民主的国家,教育更是经常而必须的。但是在管理活动中的教育,必然包括有关的法律教育在内。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国家和社会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有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问题,他们要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也还必须依赖法律。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只有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或者转化为了法律手段,才可能具有法律的权威与效力。如果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是不合法的 ,就应当受到抑制,就应当被禁止。至于司法手段,本身就是法律手段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法律更是不可能有须臾的分离。司法手段首先就必须由法律所确认,其手段的性质、种类,以及具体实施都应当而且必须严格地合乎法律的规定,并具有法律根据。司法手段的结果就是要使法律的规定转化为社会的现实,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现。
(3)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管理正确进行的保障
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都是一定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法律对于他们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法律为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根据。社会和国家管理者的管理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法律规定了其权力的性质、内容、范围。法律是其行使管理权的根据,也是其权力的制度来源。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任何权力都可能是非法的。法律不仅是管理者拥有权力的根据,而且也是其行使权力的根据。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来行使。依法行使的权力便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管理具有合法的性质和法律的保障。熟知相关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完成其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其二,法律为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提供法律约束。任何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其行使的权力都是有限的。都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是由法律来确定的,超越这一范围的管理行为就是非法。法律在对管理者授权的同时,也约束着权力的行使。这种约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民主的保证;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忠于人民的保证;是社会和国家管理者不至于非法管理甚至违法犯罪的保证。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对法律的了解,既是其从政的品德要求,也是其合法从政的根本保证。
由于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规范和重要手段,由于法律对于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的重要意义,良好的法律知识就必然应当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所有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都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修养。
2.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的法律培养
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的法律知识应当是在其成为管理者之前就基本具备的。国家和社会本来就没有义务为已经是管理者的官员提供法律教育。在我国长期的社会和国家管理中,许多管理者都是没有法律知识的,有的甚至是法盲。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曾为其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昂贵的“学费”。这些“学费”如果只是学校教育的费用,倒还没有什么不可以。但遗憾的是它往往都是由管理者亵渎权力或滥用权力所造成的损失等构成的。在行政机构,往往是非法行政的恶果;在司法机构,往往是冤假错案的毒瘤。人民已经为我们一些管理者的“法盲现象”付出过高昂的代价,但在今天,这种局面并未彻底改观。加强法学教育,提高管理者的法律修养特别重要。
管理者的法律知识应当是其之所以能够成为管理者的一个基本条件。然而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都熟知法律的状况。法盲管理者,甚至法盲法官都存在的状况,不能不令我们“从实际出发”。所以加强管理者法律知识的培养,就成了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对他们的法律教育越早越及时,他们的提高越快,国家和社会蒙受的损失就越少;国家和社会就越少为他们付出不必要的“学费”。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我们最无可奈何的选择。为此,一些培训在职干部的法律教育,甚至学历教育也经久不衰,尽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其益处也自不待言。
通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培养正规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我们再也没有任何理由,使新一代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再是法盲,再通过在职培训来获取法学教育文凭或获得法学教育。否则,不仅会愧对历史,愧对子孙,而且依法治国都无法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也会成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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