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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司法公正与检察官素质

  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地司法机关的陆续恢复设置,由于法学教育的停滞,法律人才的缺乏和荒废,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不得已采取吸收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的形式招录了大量的不懂法的检察院干部,虽然此后逐渐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断充实到检察院来,但吸收非法律人才进行检察院的状况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后才逐渐消失。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在检察岗位上边学边干,由于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检察技能训练,大多 “摸着石头过河”,凭自然理性和社会经验办案,而所谓的自然理性和社会经验由于与法律有一定的差距,及所谓的“合理不合法”,案件的诉讼程序与结果与法律时有偏差也就不足为怪了。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检察官的低素质问题越来越突出,检察官面临着再教育的窘境。由此产生了检察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检察院业大对在职检察官进行了培训,虽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并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官素质问题,但亦是对历史的不足进行了部分补漏,其对提高检察官素质所起的作用还是应加以肯定的。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法官群体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合理和理论水平的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多为成教型人才。由于检察官的来源主要是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进入检察院后明显不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不得已要参加在职学习,主要是参加成人高校的各种形式的学习。这种教育是一种拾遗补缺的技能型、工匠型性质的教育,注重的是实践而非理论。而检察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检察官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正确适用法律,而且还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和精神及理论基础有深刻的领悟,并能对自己的判断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而成人教育显然不能使这些检察官在短时效内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二是多为经验型人才。一个没有丰富经验的人可以通过实践,不断积累和丰富自己的经验,而一个缺乏现代科学知识和理念的人是难以仅通过实践就能掌握现代文化、科学知识及理念的。通过军转干部、调干、招干进来的检察官,大多没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只能边干边学,其知识结构是零散的,在办理个案中积累了一些经验,而这些经验仅能对重复出现的案件重复使用。而由于理论知识的匮乏,不能从根本上理解这类案件处理的立法意图和法理精神。
  三、遏止的内因
  影响、遏止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内因和外因。外因主要是司法体制和检察官制度的不完善性,内因主要是检察官的素质尚不达到最大限度公正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讨内因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法律教育起步较晚,又因文革的中断,造成了我国法律不发达,法制进程缓慢,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的不容回避的事实。而同时又不能因为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就对现任检察官一概否定,重新招录素质高的法律人才,这样做是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对现有检察官制度进行一些拾遗补缺的补救手续,比如提高检察官任职门槛,阻住非法律专业人才流入检察官行业的入口,最近的司法统考制度就行使这样的职责;对已有检察官进行‘手术’,淘汰素质低下的不称职的检察官;创造条件对剩下的素质较高检察官进行素质再提高。那么,检察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检察官的素质有内在素质、外在素质、专业素质等等,本文仅讨论检察官的内在素质、专业素质。
  (一)内在素质。内在素质是人们在广泛的读书学习,汲取各方面的知识,融合贯通,品味升华后而形成的一种人的内在品质。这种内在品质外化为: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看问题时不为情绪所左右,能够较理性的对待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冲突;善于跳出自身的利害得失、有较开阔的视野,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宽厚人道对待他人,摒弃了野蛮粗俗,形成了较好的人生观和历史观等等。未经过较好的教育和长期的学习培养,是很难形成这种气质的。如果检察官缺乏较高的内在素质,也就不具有温文尔雅的气质,那么公众是很难对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信赖的。而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检察官能达到此种境界的为数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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