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确定这种侵权案件的责任,关键的是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护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只要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碍,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近年来,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理论研究有了很大的进展,在实践中也处理了很多这类案件。这是新类型侵权行为之一。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
也还是来看一个典型案件。2001年7月9日下午4时许,厦门市集美大学学生董某在集美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龙舟游泳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免费向公众开放,面积是标准泳池的两倍,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2002年6月,董某的父母以其子在该游泳池游泳时遇险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救助而丧失生命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泳池管理人集美学校委员会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校委会为了师生、群众的利益,在财政没有拨款的情况下,对泳池进行管理,不存在管理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委会在履行管理泳池义务时,没有配备救生设施和人员,没尽到管理之责,导致董某在溺水时,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科学、专业的救助而丧命,理当承担赔偿之责。
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被告没有尽到对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原告也有过失,故原、被告按实际过错的大小以8:2的比例分担责任。
集美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时,专家都对这种侵权行为提出了规范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也接受了这样的意见。
(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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