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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问题初探

  农民工除上述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外,在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等方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侵害。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对农民工劳动权利实现现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人剖析,在此基础上找出间题的症结,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从实有权利的角度分析,原因在于:首先执法者执法不力。虽然现行劳动法还不够完善,但毕竟还是有法可依。因此,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是一个立法间题而是执法问题,是法律在执行中的失灵间题。《劳动法》的执行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升级的重要因素。其次法律救济的不经济。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以及工伤赔偿,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则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伤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事实上,去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达400多亿元。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四、加强政府责任 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在应有、法定和实有权利上的完善
  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政府责任实际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就在于政府和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满足程度。就劳动权利而言,其全面而充分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后盾。劳动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是劳动者所享有的私权利。劳动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障。当劳动者的权利遭受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代表政府必须提供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救济。对农民工政府在农民工劳动权利实现中应给予特别保护,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让农民工如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一样受到特别保护。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其权利一旦受到非法侵害,寻求正常途径进行救济的难度和机会成本也远较常人为甚,因此更加需要政府的特别保护,以实现实质正义。并且农民工劳动权保障不力,这一问题日益严重,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尽管其劳动权利的实现与保障问题的解决,需要广泛动员社会的力量,构建维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但在解决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是主导性的力量,应扮演主导性的角色。
  具体说来,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从以下方面落实对农民工劳动权利的特别保护:
  首先,革新观念。政府应转变观念,以适应市场经济、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要求,对农民工与当地户籍人口一样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责,从只为户籍人口服务,变为为当地全体居民服务的政府,树立和强化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观念,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和传统,把农民工从作为边缘人的二元体制的影响下解脱出来。其次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和维权能力,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同时要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还要鼓励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岗位技术培训,使农民工掌握更多劳动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推动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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