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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问题初探

  4、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
  5、作为劳动权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上而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劳动权”作为应有权利。它是基本的、神圣的。但同时农民工的劳动权作为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又是具体的、它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是实实在在的,需要加以实施、落实和保护的。
  从应有权利看农民工的“劳动权”之应有,突出的问题在于:首先,政府的价值观念没有到位,尊重农民工的“劳动权”的观念没有到位;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的尊重和保障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来对待;在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其他团体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政府总是以维护大局为由牺牲农民工的利益,所谓的大局是指“城镇职工的利益乃社会稳足”。其次,农民工自身原因。一是经济力量薄弱,尤其是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生存问题的解决成为第一要位的时候,权利的实现与维护几乎退出了农民工的意识;二是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致使他们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劳动权益受损害后也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深究农民工劳动权得不到保障的深层次原因是基于历史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我国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格限制农民进城。1958年生效至今的《户口登记条例》,建立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民就被人为地系上了户籍的枷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农民工这一新的社会阶层,但同时,计划经济条件下基于户籍制度出台的一系列旧制度,如用工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等并未废除,仍起着巨大作用,这是农民工劳动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制度根源。
  二、从法定权利看农民工“劳动权”问题
  法定权利是人权主体享有的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它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赋子它们以法律保护和实现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从法定权利看农民工的“劳动权”,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宣布和规范,即“劳动权”从应有权利转变成了法定权利。
  具体来讲,农民工当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的范畴,现行《宪法》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在原则上和宏观上对于农民工的法定劳动权规定之。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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