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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二)

走向法治社会(二)


张树军


【全文】
  第十一章 第三条道路 
  第一节 自由、宗教与政治
  一、自由论 
  1、1)【1】自由至少可以划分为四类:宗教的自由,哲学的自由,法的自由,个体“想象的”自然自由。四类自由各有所指,含义差别很大,当然也有重合内容。2){1}生活中人们通常认为,随心所欲就是自由,这是个体自然性、非社会化意义的自由——个体身心自由的最大化、绝对化观念;{2}宗教意义的自由,即信仰的自由;{3}『1』哲学意义的自由观认为,人活着不仅是为了吃穿,人的自由更在于其精神的自由,人的精神决定人的生存意义,没有精神自由,人生变得毫无意义。『2』吃穿为了生存和享受,是生命的基本需要,但生命对自我而言不是绝对的,人总是要死,精神才具有不朽性;{4}法理意义的自由观认为,生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活着就要做人,做一个独立、自主、自由的人。3)宗教的自由是中立的反自由,哲学的自由、法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个体自由是非理性自由,因此,理性自由、非理性自由、反自由是自由的客观三维。  
  2、1)【1】人类自由的精神决定人类社会与天、自然同在,具有不朽性,但人的差异远大于人的共性,不可忽视这一点。【2】差异、斗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2)对自由的压抑、束缚乃至禁止是反自由的,追求自由的人必与之斗争。
  3、1)人的生命和人类的时空有限,非理性自由就需要理性自由调整,主观自由就必须与客观自由相协调。2)自由以自律为前提,以他律为保障,有限自由,自由有度,自由“度”的重要性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3)【1】{1}道德之外无自由,法外无自由,自由只能是在公德、法内的自由。{2}『2』法的自由才是自由的本质与形式、应然与实然的真实统一,但法律、道德都可能是不法的,因此,法的自由不同于法律、道德中的自由。『2』也就是说,真正的自由就是法的自由,也就是有限自由,它是主观精神自由与客观现实自由的统一、协调,关注法的自由是十分必要的。【2】『1』若我们专门考虑法的自由,那么在这里,自由应当且仅应当是法的自由。『2』法的自由必应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是公平的自由。自由既是人权的首要前提,同时还是人权的核心内容,所以,自由与人权不可分离。【3】人权之中的自由必然有限,不存在无限自由,无限自由是不可想象的。【4】法的自由是人类的有限自由,有限自由理念最后应是人类共同的理性信仰。
   二、宗教论 
  1、1)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是有限的,人不能与自然、宇宙合一,人不是神,生产力不可能无限发展,人类不可能永存,但相信永恒的存在恰是人类精神的特质,所以,人类要节制——这是不朽的宗教精神。2)【1】人类没有绝对的自由,人类不可能无限发展。【2】{1}是宗教禁忌创造了文明,禁忌启示我们人类的存在和人类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人不是万能的上帝。{2}实际上万能的上帝不过是个空、虚无。3)不同的宗教观可以统一,都是限制自我、富有牺牲理性的人类道德心的表现。如,基督教重非理性意识的理性化,道家哲学重修身感悟非理性的理性精神,佛教重修心,强调理性的非理性化。4)真空、无、以太、道、上帝、佛等等本质上是一种观念的不同表述,是等价的概念。
  2、1)【1】{1}我们常常把禁忌僵化了,宗教不可僵化,以信而始,以疑而终。{2}与之相反,科学以疑开始,以确信结束。【2】{1}宗教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理性。{2}宗教是非理性的精华,科学是理性的精华。{3}宗教蒙昧,科学启蒙。2)人当自律,否则不成为人。3)【】宗教教人为自然而奉献,科学教人向自然索取,所以,不可迷信宗教也不可迷信科学。【2】宗教使人在时间面前自由,科学使人在空间中获得自由,科学与宗教是不可分离的人类不朽的精神。
  3、1)【1】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宗教信念中。【2】{1}宗教性知识是灵感或回忆,意识具有不变性,几千年前人类的意识今天的人仍然可以产生共鸣,科学发现往往是人的无意识的再现。{2}意识具有超越性,客观无意识决定我们的世界。{3}世界怎样完全有个体感受而知,人心与自然相通,感悟越多,世界越大,越永恒、越真实。2)【1】世界是“我”的工具,我创造世界而不是世界创造“我”。【2】认识也是感悟、回忆,不仅仅是对物质世界的反映,人心与自然(天)都是客观的。3)【1】佛在哪里?在人心中;上帝在哪里?在人心中;道在哪里?在人心中。【2】各种宗教世界观本质相同,人心的至极是无,是佛,是上帝,这正是宗教精神的基础。{1}基督教讲信奉上帝者有福、富有,上帝代表完美,所以此世的我要忏悔。{2}道家信奉神仙论,虚无而归真,回归自然而忘我无争。{3}佛教讲善的终极价值,一颗佛心损我而普度众生。【3】{1}各种宗教从真善美的一个侧面而极端化发挥,求大美、求至真、求大善。{2}不同的宗教观可以统一,都是限制自我、富有牺牲理性的人类道德心的表现。如,基督教注重意识理性化,道教哲学重养身,佛教重修心。4)【1】道德、传统习惯、宗教信仰具有共性,来自于感悟、灵感、遗传……有绝对性,对此信要有度,疑也要有度,否则,就走向迷信或毁灭。如,佛家普渡众生乃是为己成佛,伟大中孕育着利己---不是损人利己而是损己利人,佛的思想是非常伟大的;儒家克己修行的精神也实在是拯救人类精神的良药之一,事实上,中国古代儒家的保守思想与道家的无为、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都有历史价值,即克己复礼、返璞归真、法制主义,是有宗教意义的价值观念,都应当也可以继承、发扬。【2】我们现代人并没有完全继承其精华,甚至怀疑、攻击、抛弃,完全持实用主义或拿来主义的态度……都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企图战胜天的妄想,是要受大自然惩罚的。5)宗教就是肯定无矛盾的存在,对绝对性的假设,如天道,佛,上帝等,但不存在人间的神,那是对神性的反对,而不是宗教的非理性存在,也就不可理性化。
  4、1)【1】宗教精神是不朽的,但教条不可神化,这是宗教的相对性,即非完全绝对化,只有有限发展的宗教。宗教必须自由化、社会化。【2】{1}信仰、非信仰、反信仰,反信仰是主观化的,其中反对信仰神化是肯定的积极的,完全抛弃信仰则是违背客观现实的。{2}信仰是客观存在,主观意识可以与之统一而改变社会。2)【1】科学不能满足人类的完整精神需要,人类不可能实现全知,未知的世界永远诱惑着人类,宗教理念正是对人类精神自由的有限性的肯定。【2】社会发展需要科学,个体精神必须宗教信念。【3】{1}社会本质上是个体的集合,宗教可以社会化。{2}在此意义上,没有宗教就没有人类社会的文明,宗教理性与科学理性具有一致性,热爱宗教与科学都是人类的正常感情。3)【1】科学也要讲道德,宗教正是科学的道德理性的最佳表达形式。【2】人类智慧是知与不知,道德与非道德的统一。4)【1】宗教的发展离不开科学、人类理性。【2】科学的发展也离不开宗教、人类非理性创造。宗教教人做自然的奴隶而自我限制、奉献自己,科学教人向自然索取、企图征服自然。5)宗教使人在时间面前感到自由,科学使人在空间中获得自由感,科学与宗教是不可分离的人类不朽的精神,所以,不可迷信宗教,也不可迷信科学。
  5、1)【1】法治精神应宗教化、信仰化,是宗教对法治的意义。【2】道德信仰宗教化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3】{1}法治社会是人治国家向道德社会转化的必由之路。{2}虽然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是法治简单、有效、公平。2)每一种治道都暗含着一个宗教化的价值信念,如神、道德完人、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权等绝对化价值,信仰自由则是法治包含的基本宗教精神。3)法治社会中,人不可无信仰,而且人人在信仰面前平等:坚决打破对信仰的神化。
  6、1)各种宗教世界观是法治最深刻的认识源泉。2)一切与法典相容的宗教都应当被容许,而一切与法典不相容的宗教都应当被禁止。3)【1】宗教是科学的母亲,科学来自宗教的养育,科学需要宗教。【2】爱自然,忘我,回归自然的怀抱中,虚人之心,自然无心,与自然相通。4)人当自律,否则不成为人,不要企图战胜自然了,这是宗教的深刻启示。5)宗教代表人类精神的自然、非理性、传统。6)宗教信仰者可以自救自助还可助人,科学助人不能自助,宗教精神与科学精神不可分割,应当统一、结合,因此,每个国家都应由一部道德法典,或说公民信仰法典,在肯定方面它应该包括每个人都必须承认的社会准则;在否定方面它应该包括每个人都必须加以拒绝的不宽容的准则。
  三、政治论
  1、1)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可以说不存在政治,有国家、法律,但没有民主政治活动,治理国家本质上是私人化的活动。这时的所谓民主不是现代意义的民主,本质上是少数人的内部活动,不具有社会性。2)【1】前政治国家是少数人的,私有化的。【2】私有制越不发达的社会,国家越私有化。【3】国家公有化,私有制才有独立地位,公有化的国家属于全体国民,这样的国家具有不朽性,因此,国家大事需要公民自决,而不能由他人包办代替,代议制也是有局限性的。3){1}在前政治国家没有法治,所谓法律是少数人的主观标准,统治者的暴力工具而已。{2}而法的本质是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主客观统一的产物,其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3}所以,政治必须是法治的工具,为实现法治而存在,文明政治必是反映民心符合法治精神的政治。
  2、1)【1】国家不为个别利益存在,但绝对维护个人利益、尊重个人利益。没有超然的之上的国家利益可以高于个人利益,国家与集体、个体平等,法治如是观。【2】凡是权利都是法权,法外无权利(利),有平等的权利没有特殊的权利,这就是公有化国家的特征,此乃天下为公的真意。2)【1】人人平等、普遍公正,罪犯也是国家的主人。【2】法律面前无敌人与人民的区别,只有合法与不法的差别。这样的国家才是不朽的,与社会合一的。【3】走向法治社会,才能走向理想的道德社会。3)【1】法是理性的产物,国家是非理性的产物,但都是客观存在的,政治活动是人的主观作用,与国家、法相协调、统一的政治活动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阻碍社会的发展。【2】{1}法是客观的,政治是主观的,政治活动必须尊重法、利用法,不得违背法,法不是政治的工具。{2}政治为国家而存在,国家为法治而存在。【3】法、国家、政治是一个社会的不可分割的三个方面。 3、1)【1】政治即行人道,讲人权,这是政治的本质特征。【2】天下为公,民众皆可治之,为政当顺民心,行正道。2)有的人把政治看作君主之道,行人治、专制;有的人把政治看作多数人参与的统治活动;有的人把政治看作是全体国民的责任。实际上,政治本质上是少数人的事业,只有法治化才能使政治发挥其应有作用。3)【1】{1}政治也是科学,有其运作规律。政治行为从来反对随意性,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不得与法律冲突,一切不合理、不道德的政治行为都是不容许的。{2}也就是说,没有宪政就没有真正的政治。【2】政治决策什么时候都应在法制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背法治原则,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把政策以法律名义强力推行都是不法的。4)【1】{1}个体、集体、民族、政党等等在政治活动中地位平等,执政机会均等。{2}政党政治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政党平等是法治的应然要求。{3}专制政治是反自然、反社会、反人民、反理性的,违背天下为公这一基本政治公理。【2】家天下、一党执政的绝对化、独裁政治也都是政治的畸形状态,是非法治政治,此刻的掌权者打着为人民利益、为国家利益的旗号强制推行政策的理由是,他们是民众的领导,是为民众根本利益服务的,所以,一切反对者都要以各种名义或手段受到打击。4、1)【1】{1}政治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政治的文明离不开法治,法外政治是非理性的,往往受暴力支持,舍此,谈不上什么政治的文明。{2}同样,没有民主也谈不上政治,更不存在政治的文明。【2】{1}暴力维持的政权是不法的、反人民、反社会的,政治体制应当由法制决定,而不是掌权者或民主决定,这实在是科学的责任。{2}人为阻碍政治体制的改革,是反社会进步的现象。{3}政治社会国家权力是公共的,绝不容许独裁,掌权者机会均等,不可能世袭或终身制,民主化是趋势。2)【1】{1}经济反对垄断,政治反对独裁,二者是一致的。{2}经济要求公平竞争,政治要求公平竞选,二者也是一致的。{3}政治为公益,市场为私益,市场经济与法治政治是孪生儿。【2】政治必然要宪政、民主防止消极反动的政治私人化行为;经济必然要自由、公平竞争、法制及必要的计划调控。【3】{1}自然经济、公有制经济、垄断经济都是经济的畸形状态,是非法治经济。{2}经济一体化必然需要政治的一体化,政治的法治化。3)【1】{1}政治民主的制度,是为实现法治化服务的。{2}法治的现实化需要更多的社会成员关注,直到法治扎根于全体公民心中,政治成为多余的形式,法治社会实现之时。政治规律要通过民意来调节,反对强权政治,也反对唯民意而为。【2】政治是法治建设的手段,民主是形式,不可本末倒置,不可把法制作为政治活动的工具。要平等保障个体、集体的人权,尊重法制,按法制规律办事,否则就要受到规律的惩罚。
   5、1)【1】{1}社会运动发展的规律就是法治规律,而不是社会发展史的规律。{2}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规律包含在法治规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要遵守自然法则,人与人的关系要遵守社会法则。【2】法治是人与人关系的客观规律的表达,法理具有普遍性,政治可以有自己的立场,法却是普适价值,法必是中正独立公平无私的。【3】法不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而是管理国家必须尊重法这种客观规律。2)【1】{1}法律不违背法理才会真正有效,促进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2}使一个国家兴旺发达而破坏另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法制不是进步的法制,阻碍社会的整体进步,是不法的。【2】国家因法而存在,与法不可分离的,是法的必要形式,政治是法的工具之一,通过法而积极作用与国家。【3】国家法是实在的,但没有国家,法就不存在了。
  6、1)【1】政治事业的产生是国家走向文明的标志。【2】国内政治的目标是全体国民的利益,国际政治关心的是人类的共同利益,政治由专制独裁、家天下,走向民主政治是巨大的进步,但极端化就是反动。2)【1】政治需要竞争,监督,透明,阳光政治是法治政治的必然要求。【2】少数精英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行使执政权,必经民主选举,但执政者不许公正执法,不得侵害少数人的基本权益,应由纠错的救济机制,而不是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保证,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正。3)【1】法治化政治是政治的常态,政治体制中,政治权力应平等的向一切人开放,即国家权力实现非私有化,私有化与公有化都是行不通的。【2】形成权力的外部来源是公平竞选,权力的内部必须有独立监督的执政运行体制。
  7、1)【1】政治的秩序、稳定、高效、公平来自于科学的法制而不是某个人的才能。【2】人治的国家像家天下、专制独裁一样不适应现代复杂、自由的社会。2)【1】政治是最大的社会活动,与法治须臾不可分离,统治者习惯于把法作为其治理的工具,而法的本质与此抵触。【2】{1}法包含政治活动的规律,如果政治不是个人或少数人的私人化活动,一切政治活动因此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外无政治。{2}也就是说,政治是法的工具而不是反之。3)【1】{1}现代社会离不开政治,但不是说政治家有什么特权,只是说,政治家是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专家。{2}政治家应当是专家而不是权力的独占者,政治家也不是人民的领导而是人民的公仆。{2}『1』政治家如果是为民服务的,那么,法外无权力,必须依“法”办事,把握道德规律,民意规律,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2』为民就是为国,尊重人权就是为社会服务,也是国际主义精神的体现。【2】{1}执政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荣誉或特权,品德良好,愿做公仆,有独立有效的政见,为多数人民拥护,获得竞选多数票,可以成为执政官。{2}执政者的道德自律是其个体修养问题,不是完全可以信赖的,因为道德的隐蔽性、可虚假性,精英必须接受法制控制,民主监督。【3】公民与国家可以相互选择,国家只有为公民服务时,国家对他才是有意义的。所以,国家的管理者只能是公民的公仆,而不是统治者、压迫者。
  第二节 走向第四世界
  我们可以把世界划分为三个世界——超级大国,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三个世界是矛盾的世界,不和谐、斗争是主流。那么,和谐的人类社会就是合作、和平的大统一国际社会,即第四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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