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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一)

  5、1)【1】{1}中国社会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观点,『1』认为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从而阶级斗争就是国家存在的常态,人民与敌人就是天然对立的,一个阶级就应当压迫另一个阶级。『2』对人民讲民主,对敌人讲专政,而人民与敌人的确定却是由掌权者来决定的。『3』显然,这是国家的病态形式。{2}『1』法所表达的意志只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稳定性的全体社会公民的意志,虽然在一定时期也可能表现为少数人的意志。『2』所以说,国家属于全体国民,管理国家的精英不过是民众选择的公仆,而不是统治者或者享有特权者。【2】{1}国家既然不是私有物,那么就不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国家是公有的,则国家的主人就是全体公民,少数人压迫多数人和多数人压迫少数人一样都是不法的。{2}『1』既然一切政治权利来自公民的人权,国家主权、国家权力都不是神圣绝对不可对抗的,所以,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实现法治的工具,政治是为法律服务的,政治活动不得超越法律范围。『2』否则,这种政治就是多余的甚至演变为暴政。【3】国家起源于私有制,但发展方向是社会化,私天下必然让位于公天下,阶级压迫必然让位于阶层合作、公民自治,这同样是社会的进化。2)【1】{1}人治本质上还在法治的范畴内,也可以说是法治的低级阶段,现实法与自然法完全可以统一。{2}既然集权化人治不足取,三权分立的法制主义也存在本质上的缺陷,那么,分权制衡和民主监督的统一是法治社会当是可以优先选择的国家体制的模式。{3}法治的本质是排斥任何特权、特殊活动和一切绝对性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任何理由而享有他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力)而不尽其应尽义务(责任)。【2】{1}人治需要绝对权力的支撑,存在着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谓人民民主不过是幻想,是变相的皇权,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信任基础之上,现实往往与愿望相反。{2}『1』掌权者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学生,不是人民的老爷,也不是人民的领袖。『2』主人与公仆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中,而在法中,都应依法办事而已。{3}如果谁说总统的身份优越于罪犯的身份,那是反法治的思想意识的体现——因为在法律面前他们都没有特权,是完全平等的。
  6、1)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将主观性法与客观性法统一起来,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充分实现人的自由,最充分的保障人权。2)【1】{1}『1』三权分立意味着权力的法制化、世俗化、民主化、制衡、他治,可以说是法制化的最高形式。『2』权力分立代议制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但权力运作本身脱离民众,有法律绝对权威化的危险,形成法律的专制,导致人权的自由过渡,超越人类基本道德底线,往往走向法制主义极端而违背法治初衷。『3』三权分立存在权力的完全对立,民主的不真实、形式化,本质欠缺。{2}『1』三权分立是反对人治、独裁、暴政的比较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之一,是法制国家重要的制度性标志,但它不可能、也不是完美无缺的。『2』因为,法制的运作需要社会公民的普遍化民主意志的支撑,在法治社会民主是完成国家、社会管理的工具、手段、形式,如何更好的应用法律、尊重民意、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是民主的重要内容。{3}从而使国家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调整,达到一种社会的动态和平稳定。【2】{1}我国人大制是人治的一种最高形式,但是,这样就意味着存在一种最高国家权力,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绝对集中化、自治化、而无对等权力制约,这种权力的绝对化而非人权的绝对化是不法的。虽然集权与分权各有其利,但都不能自洽,都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根本矛盾,即集权制存在无制约的权力,不可克服普遍的专制、腐败,乱而不治,真实民主难以体现,民主缺乏公正的程序、缺乏竞争,不公平。{2}集权制无疑过于信赖国家权力,以国家意志取代民众意志,国家权力一元化,权力特殊化,掌权者往往成为特权者、高于民众,导致专制或腐败,人治性最终会侵害国家权力本身。
  7、1)【1】{1}法治本质上是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强制化、科学化的统一,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是实现个体自由的基本前提。{2}法治力图求得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最大稳定、和谐化,即达到社会秩序的最高理性。【2】国家意志的相对性体现在,国家意志或少数统治阶级的意志往往冒充人民意志,实质上国家法律与公民利益或意志总是存在紧张关系,国家意志不等于公民意志,国家颁行的法律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意本身。【3】法律不可能完全民主化,民意也不可能实现完全法律化,民主与法制的紧张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统一性也是相对的。【4】法律适用者意志不等于国家意志,法律适用者可能犯法。2){1}现实中,往往存在大量法律违背民意,执法者违法的现象,破坏着民主本身。{2}所以,公民有对抗政府的权利,当法律强制或非法压迫达到压制民主、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根本时,公民可以单独或集体对抗直至推翻政府,不仅要打破一切不文明的暴力机关,而且要打破国家权力意志绝对神圣化的神话。3)一元化的权力必须分立,分立的权力还须统一,那么,如何实现两种不同制度的对接?既然法治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尊重民意,人民主权的共和国;颁行人权不受侵犯的最高人权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相互制衡,外部统一于人民主权,那么就应当将人大监督权力独立出来,形成一种社会化权力、民主的、非绝对国家化的权力机关,以人民意志为活动准则,民主现实化、社会化,只要在宪法范围内,必须尊重民意,法律不具有绝对性、国家权力不具有神圣性,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人民主权机制,从而实现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1)在法治社会三个进化阶段中,{1}第一个阶段,法律与权力亲和力强,与权利关系紧张,权力与权利的对立还存在,人治的力量还起作用,国家法律是最权威力量。{2}第二个阶段,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就是法律,此时的人民主权既不是国家至上,也不是人权至上,而是民意至上,民心是社会最权威力量。{3}民主活动的积极价值是以民心克己守法为归,从消极方面向法制转化,退回法治社会第一阶段,从积极方面向道德转化,上升到法治社会的第三阶段,即人权至上,道德化的人的自由是一切社会化行为的最高依据。2)社会是自由发展而无绝对单一方向性的,但是,国家有目标方向,人民意志统帅国家发展方向。3){1}法治的发展是特权法向普通法的转变,法治必当保障人权、服从民心、限制国家权力。{2}所以,在法治社会,政府只是现行法的实践者,完全可能出错,需要限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独立司法裁判;阻止强权立法,需要立法自治,专业化,为政府和民众提供可选择运用的良好法律;监督国家权力,需要违宪审查制和宪法控诉制度。
  9、1)无论国家权力还是民主权利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我们可以认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三维法制化、刚性化的国家权力具体形式,一维监督权是民主化、现实化民权具体形式,国家权力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为此需要寻求国权和民权的有机协调统一,实现国权和民权的平衡。2)【1】既然国家、政党、社会自治团体等等,都是法治的主体形式之一,不具有特权性,和公民一样之平等的法律主体,都应依法办事,遵守法律,那么,建立独立监督机关就是必要的。【2】{1}人人都有平等的监督权利,有告必理,但不能都单独行使这种权利,为了高效、专业化、权威化监督,设立代议制和宪法法院结合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2}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对稳定、静止、消极的不作为法律化权力,即法外无权;监督权是相对变化、动态、积极的防范性民主权力,即有告必理,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从而达到国权和民权在宪法内的紧张或和谐,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最高的权力,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都不是绝对至上的,至上的唯有人权宪法宪法是唯一的最高权威。 
  10、1)若追求法治社会理想,则必应建立起四维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完整的、系统的有效运行机制。2){1}中国人大权力机关则应分立为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与三权分立制度结合。{2}这里,监督权本质上属于社会性权力,既享有国家权力,又与社会直接结合,它是民主法制化的最直接体现,不是简单的“四权分立”。3)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互相独立,相互制衡且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受监督机关的独立监督,国家权力的四维就是三大法制化权力——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独立、制衡与一维民主化权力——监督权的统一。  
  第三节 政体新论
  在当代,信仰危机、法治不张、不公平、非正义、践踏、蔑视人权现象还普遍存在,归根结底,都是合国家政体出了问题有关,这也是长期、普遍困惑我国法治思想界的重大问题。本文试图探讨一下国际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
  一、理论前提
  (一)四维法治观
  1、1)四维法治观告诉我们,社会公德、人民民主、科学法制动态的三维和人权宪法不变的一维,构成法治的四维。2)“道”从法理角度看,是最高的法律理念,属于自然法范畴。社会公德的至极是“道”,“道”为社会的最高权威,是中立的裁判者。
  2、1)法制是科学的制度保障,社会公德是其保证,民主是可选的参照系之一,但没有绝对优越的参照系,这是平等人权观的认识论前提。2)【1】道德是反理性的,民主是非理性的,法制是理性的,人权是具体的和现实的。【2】{1}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绝对不可侵犯的,这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公理,不可违背。{2}但是,人权是人的内能实现的结果,无绝对相同的人权。3)人不是无差别的同一存在,虽然有不同的社会价格和标签,人的价值都是一样的。4)人不能创造世界,但既可以摧毁一个世界,也可以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3、1)法治不同于人治(神治、德治、法律治等形式),法治也不是法律治(即法律至上的,严格依法律办事)。2)法治的权威是人权,人权保障是目的,人权至上,主权不大于人权,形式是国际人权宪法至上。3)理想法治只能在国际社会和平统一的前提下实现,法治社会具有超国家性,属于全人类。 
  (二)四维国家权力说
  1、限制任何执政者滥用国家权力
  1)【1】人的愈自由、差异越小,权力随权利的增大而减小,人的能量越大,则空间越平直。【2】“权力—权利”是四维的弯曲的价值世界,也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源。
  2)权力的相对性在于人权的实现,即人(广义的,包含任何独立组织)自由度不同,与个体天赋由后天努力之积正相关,即权力的不相同性、差异,正是由于人的差异造成的。
  3)所以,要尊重人权,必须限制任何执政者滥用权力。
  2、权力分立离不开独立的一维监督权
  1)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制衡只是国家权力空间结构的体现,是不自足的,不完善的,没有国家权力外部监督的权力,仍然是一种绝对化权力(同一的国家权力),只有与时间性的监督权结合,形成四维国家权力,才是完整的权力观,即“四维权力”。
  2)监督权是区别于其他三维国家权力的社会化权力,需宪法保障,是准国家权力(中性、民众、社会化公共权力组织),使权力与权利统一、对等,相互转化,从而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
  3、“四权合一”以最基本的社会公德为底线
  1)“四维权力”以最基本的社会公德为自由的边界限制;
  2)“四维权力”使(社会)民权、人权、国家权力相协调,使权力服务于权利、回归社会的本质,使人实现真实的自治,恢复本我的自由,从社会、国家的压迫中解放出来,使监督权力与民众意志合一;
  3)“四维权力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方式之一,是分权与集权的统一,是对法制化国家权力的监督民主化、社会化,是实现真实的民主的一种有效途径,是国家走向社会化一条道路。
  二、对传统理论的反思
  (一)唯物辩证法的局限
  1、客观存在一元论的局限性
  1)唯物主义认为只有一种客观存在,即物质,同时还断定周围世界的直接的“现实”这种存在,也能够外推到任何领域中去。
  2)唯物主义本体论把世界和人的本性仅仅局限于可由五官感觉之物,而忽视了客观存在的复杂性,是不全面的客观存在观。 
  3)“四维人”,即主客观统一的独立人,才是真自由的,是我与世界的和谐的存在者。主客观各自独立、分离的观念是有局限性的。
  2、抛弃绝对时空观
  1)【1】经典力学认为,空间和时间的本性被认为是与任何物体及运动无关的,存在着绝对空间和绝对时间。【2】在狭义相对论中,任何事物都随观察者的不同而不同:一个是每个观察者都只承认自己的结论正确,其他观察者的结论不正确;另一个是所有观察者都对。想在两个观察者中决定谁是正确的,既没有经验上的方法,也没有理论上的方法。这就是相对论的相对性。
  2)在狭义相对论中,时空不是独立的存在,时空是物质的时空,时空是物质世界的表象,物质本体改变了,其表象必随其变。3)在普利高津看来,“实数是空间的数量关系,纯虚数是时间的数量关系,复数则是时空的数量关系”,时间作为一个描述运动的参数,是反演对称的,把时间换为空间有相同的结果。这意味未来和过去看来没有实质性的区别。4)所以,【1】绝对时空观是只适用于宏观、低速、机械的物质世界的观念,不具有更普遍的意义。【2】关于宇宙的时空观是超验的,也是非直觉的,是“非存在”。
  3、不存在无限有序的世界
  1)“熵恒增定律”是:有序和规则的排列总是自动的趋向于无序和弥散。显然,在物理学看来,世界有序观点是局部真理。
  2)【1】{1}“红移”现象的存在意味着我们的宇宙是膨胀(爆炸)的结果,并且还处于继续膨胀之中。{2}这意味着:空间是有限的,宇宙在时间上有一个开始。【2】{1}“大爆炸宇宙论”还指明宇宙开始于一个“奇点”,所有的科学规律在此点都不适用。{2}这与基督教有世界末日说真是殊途同归。
  3){1}唯物主义认为,速度是无限的。但是,在狭义相对论中光速是绝对量,相对于任何惯性参照系光速都是c。{2}这说明,唯物主义的无限速度观念只是一种抽象,虽有逻辑性,却是不可证实的假定,不具有科学真理性。 
  4、连续性、决定论、因果论是局部真理
  1)唯物辩证法认为,宇宙是连续的物质世界,人类社会存在绝对的、必然的因果规律。2)量子力学认为,在超微观世界能量不连续,经典因果性关系不成立,对量子力学解释的统计观点认为,量子力学对客观世界的描述只能是统计性的,而不是决定论的,也不能描述单独发生的事件。3)超因果联系观认为,因果性、非因果性、反因果性是因果存在的三维,因果关系不是单一的线性关系。
  (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不具有普遍性
  1)科学社会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类将实现最高速度发展人类社会生产力,人类将彻底消灭产生各种各样社会弊病的社会基础条件,人类的生存质量将达到人类社会发展史中的最佳状态,人类社会犯罪现象的经济基础将被彻底消灭,人类将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2)现代社会科学说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改造自然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地球和太阳是有寿命的,宇宙也不具有无限性,而且,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无视个体心理差异。3)哲学家认为,大公无私的道德不具有普遍人性,集体主义至上论漠视人的自利本性,人类不具有永恒性,人无不死,人类永远在自由与必然之间存在,马克思主义只是人治社会的高级阶段的理论。
  (三)正确看待宗教文化
  1、1)科学,是一种向外探求的,针对客体的学问,它要获得的是有关客观世界的知识。2)【1】宗教的本质,应当一门反求诸身、针对主体的学问。【2】基督教神学声称,人用肉体感觉到的世界是不牢固、终要毁灭的,只有上帝是永恒的,必须用心灵、凭直觉去体验,去感受。【3】中国古代也有这种说法:“道可道,非常道”。人惟有通过修身与道合而为一。【4】佛教认为:一个人的精神境界较高,经常感受到生活的欢乐,他即处在天堂之中;一个人心地阴暗,肮脏卑鄙,他必会落入无数烦恼里。2、1)哈耶克认为,宗教不是一个理性的东西,但是世界发展的很多重要的东西都不是理性的,如果迷信理性和唯物论,这个社会就会变得非常浅薄,成为永远长不大的社会。2)一些经济史学家,比如说North ,他们认为意识形态、宗教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秩序、道德准则,决定了可以接受和不可以接受的行为。3、1)宗教跟社会科学哲学都不一样,社会科学哲学都不是第三者,因为它们都是在游戏中玩游戏的人。2)宗教崇拜一个现在你还看不到的人,即耶稣,他在天上,他跟你没有利害冲突,他是一个真正的第三者,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反存在”。3)【1】{1}一个和平的秩序,一定要有一个第三者功能。{2}『1』政治秩序要有一个永久的社会和平,就要有公平的政治游戏规则,它要满足模糊面纱的原则,即不管你在什么地位,是被告还是原告,都认为游戏规则公平。『2』也就是说,制定游戏规则的人不能替自己着想,要替自己的对手着想,就是基督教说的,爱你的敌人。
  4、1)非理性社会可以演变为理性社会,理性社会也会被非理性社会所化解,以对方的极限发展而相互转化。2)【1】人类追求非理性与理性的和谐,人类不亡,非理性与理性的互化演变过程将生生不息。【2】非理性与理性有互补性,非理性是客观存在,不是对理性的反对,反理性是中立的,是非理性与理性的评判者。【3】{1}应肯定理性、非理性的自由存在,需要中立的反理性存在。{2}反理性在理性、非理性活动极端化时可促进其向对方转化。3)非理性(宗教)与理性(科学)等价,在上帝(反理性)眼中不厚理性也不厚非理性。
  (四)抛弃法制主义
  1、1)【1】法治以道德为理想,以人人平等为前提。【2】我的自由代表着人类的自由。2)人权的法律化,道德的责任化化,权力的民主化,都是必要的。3)法可逆民情,但绝不逆民心而是达民意。4)法律尊重人权,也是让人增大内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5)【1】道德越深,法制越简单。【2】{1}人的内能越大,社会统一化程度越高,社会成员关系越稳定,奉献者越多,能力越大。{2}反之,索取者多,社会越分散,社会成员关系越不稳定。
  2、1)【1】人性公德,是法治的精神、灵魂;民主是法治的“精子”;法制是法治的“卵子”,是三维法治的空间,是主体的行为能力。【2】{1}人权是法治的“身体”,是人道,是一维法治的时间,是主体的权利能力。{2}人权与德、法、意不可分割,是弯曲的四维统一体。2)人无不死,生命的相对绝对的价值,人人平等是惯性系假设。法治时空弯曲,不可能实现绝对的人人平等,只能是法律面前的现实的人人平等。3、1)【1】法制主义政体的代表模式是三权分立。【2】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2)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但是,执政者可以脱离选民而决策,权力与社会之间的张力还是很大,仍然存在绝对化权利,所以,三权分立不是普遍化制度。3)法制主义的法律万能论、法律至上论、法外无自由说等等,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孤立的看待法律,排斥道德、民主的互补性,秩序至上,侵犯人权。4)法制主义与人性公德、社会民主本质不相容,不是以人为本,将人权与国家权力、社会权利的关系颠倒,不是科学的法治观,应当屏弃。
  三、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国体与政体不是一一对应单向决定的必然关系,而是多多对应的复杂的非线性关系。
  (一)国家的本质属性是一定社会成员共同维系的社会化组织
  1、{1}早期人类社会就已剧本了国家的胚胎,即使氏族内部的暴力也毫不亚于今天的最严厉的刑罚。氏族法是存在的,与人类社会同步产生。{2}法与人类社会同在。道德、民主、国家亦然。
  2、1)【1】{1}国家权力是社会需要,社会成员的约定,无必然性,绝对性。{2}国家权力建立在具体的公民权利之上,国家权力在人权面前必须止步。【2】公民不是国家的臣子,国家无优越性,不优越于公民,不是和谐社会的化身。2)【1】国家是管理者的工具,也是被管理者的工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超越人权的抽象国家权力。【2】宪法至上,才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3)国家权力丧失绝对神圣性,代表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与公民在法律面前必须平等,国家在法治社会无特殊优越性,是一定社会成员共同维系的社会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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