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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主观法的道学批判

  从逻辑上说,法不仅仅是人的精神发展的环节,在人的精神总体中,法理念具有本质的地位、价值和功用。可以说,没有法理念的精神,就不是人类的真正精神。任何自由精神,无论从无意识、意识、还是物质的角度看,都含有法的精神因素。所以,法理念自身是以完善的形式出现的,与人类精神总体相统一,决不是形而上的相对静止,或者形式化的绝对的辩证运动的存在。法理念就是人的精神与天理大道的同一态。在这种境遇式的、人化的法理中,体现法治的大道德。也正是在这种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法中,法理念的不朽性与每个人,与人类精神内在的一致,现实化,自明化,内化。这里,只有真理,法理念就是真理。从远大的视域看,它是壮观大美的,从即时的视域看,它是至善至情的。这种道性的法理念远远超越了逻辑化的辩证法道德理念,使发理念发展到一种更高的、更博大的境界,使人类精神在更深远的层次上达到同一。只有这种道性理念,才是人类不朽的价值理念。这样,主观法发展到道法的机制就是,主观内化客观过程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忘我而达到大我、有我、私我的过程;这是一种思维时间化的方式,将三维时间一维化,即时化,境遇化,建立起存在-存在者场在的整体图像,法理念成为系统的生生不息的四维现象,其内有道,其外有德。
  下面我们再对黑格尔主观法的三个重要观点加以剖析,以使我们更加明确作为合理性的法的必然环节的主观法的局限性乃至谬误性而坚定对道法理念的认识追求。
  1、人的价值应按他内部行为予以评估,所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6】
  黑格尔认为,人都意愿别人都按他的自我规定来作出评估,所以在自身中的这种信念是无法突破的,任何暴力都不能左右它,因此道德的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7】……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按照这种法,……仅以某种东西是意志的东西,而且意志在其中作为主观的东西对自身存在者为限。【8】……在道德的领域中意志尚与自在地存在的东西相关联,所以它是自我区分的观点,而这一观点的发展过程就是主观意志跟它的概念的同一化。【9】
  在黑格尔主观道德法中,道德只是个人的内心信念,这种信念一方面具有主观任性和偏见、盲从,另一方面具有完全的相对性,个体不承认世界和他人的价值独立;这是本质上的唯我论的道德观,形式上是纯粹的形而上学的私德。然而,道德的真理首先是在承认自我和世界的共同价值之下的道德,私德只有转化为社会公德才有意义。也正是在这里,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了。这种道德不是强制的,而是服从真理的,它属于社会,也属于自我,它在无我中达到真正的有我;这种道德是相对绝对的道德,不是逻辑的,不是外化的,不是唯我的,不是纯粹的自为的自由,而是本质的直观,自我的明细的真理。因此,也是不朽的、实践的、自在无为、自然的自由。
  2、自由只有在自身目的中,即在善中,才对它自己说来是真实的。【10】
  黑格尔认为,……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在这个统一中,抽象法、福利、认识的主观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东西被扬弃了,但它们本质上仍然同时在其中被含蓄着和保持着。所以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1】在这里,自由是目的性的,即以善为最本质的内容。这种自由观是私人道德的自由,虽然有着现实意义,却不是自由的本质真理,也不是自由的完整内容。因为,自由的本质是法的真理,法的真理的本质是人的公共道德的自觉、自明。善与恶是对立的,善的自由与恶的自由是等价的。虽然我们追求善行,但在终极意义上善行也许是恶,恶行也许是大善。真正的自由是有人道的自由,只有这种本来意义上非善恶对立的大道德的自由,才能作为法治社会的共同基石,因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公平,没有公平就没有正义,也就没有真道德可言,也就没有法理可言。以善作为自由的标准,这是主观道德法的最大局限。正是这种观念,使法律变成伪善者的工具,多少人打着求善的旗号在做着蔑视他人自由和侵害基本人权以及国家主权的事情而洋洋自得,毫无顾忌。法的自由是道的自由,这种自由无论从真理角度看,还是实践角度看,都最大限度的尊重一切法律关系主体,无论是高贵的人,还是低贱的人;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人类,还是动物乃至万物,在这里都有其合理的存在时空。这种大道德的道法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的灵魂和精髓;而这种自由也才是法治理念真正需要关注的内容,才是科学的法律需要控制的自由。
  3、对着自由这一更高领域面前,生命已非必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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