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法是形式上说是道德法,但是这种道德法却不能形成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公德,因为在主观法中,道德完全是私人的内心价值标准。这样,在本质上道德与法律是冲突的,道德问题超出了法律调节的范围,它们不可能和谐共存、互相制约和影响。主观法的私德是法律不加干涉的,即使为着道德目的也不是违法的理由。然而,社会公德是属于道德的范畴,是每个人的私德,不是个别人的私德,也属于法律的范畴;这却是主观道德法所不能理解的。所以,主观法本质是非道德的。
3、主观法的非人道性。
如前面所述,主观法在伦理法面前不具有真理性,因此表达伦理法的国家法律是不可以违背的,即使为着道德的理由和生命的理由也不例外。这样,人权只能是国家现实的实定法律保护的权利,完全是相对性权利,没有切实的普遍性和不变性;这就不可能在法律中形成科学的人权保障制度机制。另外,人权本身是非道德概念,人们通常认为“道德的”可能是侵害人权的,“不道德的”可能恰是维护人权而不可逾越的底线。实际上人权是
宪法性法律和法的精神需要调整、维护的基本社会关系,具有抽象性,这种抽象性又是完全具体的,因为人权的本质是人道精神,人无不同。但是,在黑格尔那里人是分为等级的,人还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成员或者国家公民。所以,主观法是不仅是不道德的,作为私德的主观法也是不法的,本质上并不是真正走向法真理理念的伦理法的一个必要环节。
总之,道求真,德求美,真美可见,天然使之。善恶不见,唯有私情而已。道德出自然,善恶乃人为。仁义是道德之假象,更是人的精神衰退的象征。在此意义上,人类应当返归道德源始的社会,重新焕发精神生命的活力;这是人类不息的精神和力量之源。真正的道德社会是非文明的真自然社会,几千年来的所谓文明史恰恰是一部野蛮史,是一个不平等社会,是一个不断衰退的社会。文明社会的法律是人类的共同枷锁,从来没有成为人的内在精神,没有成为自由人的真正合法保障。不道的法律一直是政治历史社会的支柱,成为人类走向道德社会的重大阻碍。
第二节 对主观法的几个重要观点的剖析
黑格尔认为,……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还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只有无限的东西即理念,才是现实的。【4】我们知道,抽象法是客观化的主观意志,是普遍的、绝对的人类意志,但却是由君主(立法者)体现的意志而不是普遍的公民意志。而主观法则是纯粹的人类主观意志,是可以而且主要是个体化的私德。二者是相对立的,即在第二个环节,个别主观法就是要与客观的、普遍的客观意志的抽象法相对立而存在的。无论是客观法,还是主观法,在思辨的法中都没有独立性,都还不是真正的合理性的、现实的法。但是,却是走向合理性法的必要环节,而且也只是必要环节而已。正因为如此,其中的许多重要观点都是没有现实意义需要不断扬弃的,这在前面的《黑格尔抽象法观念的现象学分析》一文中我们已经有所认识。【5】
在客观抽象法与主观道德法的对立中,黑格尔确认主观法同样没有独立意义,只是现实的理念的伦理法的发展环节。他的主观法只是自在自为的无限意志,抽象法只是自在的自由意志。随着法理念的辩证运动,扬弃主观法的无限任性,以及抽象法的客观性即非纯粹主观性,而使法理念成为现实的、伦理的、国家的法律。在黑格尔那里,客观意志的抽象法只有经过主观法意志的确认,也即道德化后才是有效的。自在的法通过主体选择,达到善,或者良心的肯定后转化为自为的自由意志。正是在这种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相对中,法变为国家伦理的现实法律。也就是说,是国家赋予法以实定法律的生命。这样,主观法因为仅仅是趋善的意志,善以恶为代价,在法的运动中需要扬弃主观意志的恶性,最终达到绝对道德的也即伦理的、理念的、上帝意志法。显然,这种关于法的意志的道德环节与抽象法一样,都是片面的形式,是整体的一个方面或者部分,没有独立意义。然而,这种思辨的道德法有什么价值呢?在法的形而上观中,可能存在、或者认为法是抽象客观的或是完全主观的现象,有孤立、片面、僵化的危险,在一般的形式化思维中这也是常见的现象。和这种片面的、静止的形式化的认识法相比,主观道德法和客观抽象法作为伦理法成长过程的环节,作为整体法的组成的必要内容,这样的认识无疑是更大的进步,这也是辩证法的更加高明的所在。但是,法的辩证运动观企图将法一分为二,然后合二为一,并否认部分法的相对独立性,将整体法理念绝对化,或者永恒历史化,法的实践成为无止境的虚无化运动。这就使法真理只能是不现实的,非人道的存在,是人类彼岸的理想。这种直线运动的无限化,使法成为自由的精神枷锁,成为人心中的神,使人成为上帝的顺民;而除了完美君子,或者君王的而外,其他个人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的真理的主体。道德法终将成为不道德的,成为人性的束缚、理性的躯壳、无用的激情。
在道学识域中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法的本质就是天道人心(真正的道德),这种道法在消除主客观分化中才能实现。正是无视通常意义道德的前提下,才有本来意义上的道德法;正是在非善恶中,才达到至善的大道,也就是《道德经》所谓的不求而得,不为而至境界;这种境界远远超越了辩证的主观法的思想境界。它不是简单的、形式的主观意志,也不是非我的绝对的客观规律,而是直达普遍的同一性世界的法的真理形态。在这种道法中,法是大道德,是自然的真理(通过人类而高于人类的自然,是创生),是人与万物,乃至天齐一的那种最高的平等,人的尊严在这里达到极致;在这种道法中,除了与天地齐的人,还有什么更高贵的价值和目的呢?每个人本身就是世界的支点;在这种道法中,人是法的最高主体,每一个人都毫无差别,这种大善已超越了通俗意义的善恶观,达到了不朽的、美的真理境界;在这种道法中,法将回归本质所在,个人与人类,人类与自然万物,天与人的分裂对立趋于消失,在精神的绝对静止中实现法的道德自明、自证、自行,这种有我而非我的自然同一状态,使道德法成为真正独立自在的法。它消除了自在与自为的分化,成为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意义上的活的、自由的法。在这里的道法不是主观意志的法,也不是客观意志的法,而就是法本身;就是人道大法。如果说,在辩证的主观法中,需要扬善弃恶,那么,人道的道法是非善非恶的至善,是绝对的大善,真正的道德。而这种道德才是人类的不朽公德,是天之道的现象,是人之道的大象。在这种道法中,没有善人和恶人,没有君子与小人,没有天子与臣民,在道法中只有真人,与天地万物齐一的真人、道人。在道法的律条中,没有好人与坏人,只有真人与假人。自由的人在去伪至真的过程中实现自我,达到本我,实现超我而成为得道者,成为法的守护者;而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可能性。法作为人的行为的本性真理,具有完全独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