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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主观法的道学批判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学中,(抽象)法是客观的抽象意志、普遍意志,道德(法)仍然是抽象的主观意志,二者都缺乏现实性,都是意志的抽象形式、片面性。法是抽象的善,道德是良心的形式。主观的善即良心,道德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即法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法和道德本质上都是善,是善的形式和内容,二者都是有限的,只有无限的东西即伦理,才是现实的。那么,理念就是善,善是无限的,也是现实的;善法才是真正的法。这个法善就是上帝的化身,因为上帝是无限的善。在人的意志中分裂出主观(纯自我)和客观(纯外在),然后又回归于统一的上帝。而上帝只在每个人的心中,上帝就有无限多的可能性,最终伦理的法也只是上帝存在或者上帝法的一种表达、诠释形式而已。
  在主观法中道德是法的主观方面,在道法中道德不只是具有主观性或者客观性,道德的实质是具有不变性、自然性的超验性的人道;这就是普遍的社会人性公德。正如法不仅仅是客观的意志,也还具有非理性的人性情感维度。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还有动荡的民意,在民意之中还有不变的人心天理。天理人心就是天人合一的中道,是得道的独立、自主、自由的那种超人精神。它是现实的真理,是大美的精神,是此岸的追求,而不是世界的目的,即不是独善的与伦理的世界,也不是求上帝的完美意志;恰是世界在所谓求善的理念中才变得复杂、混乱、无道。良心是什么?良心是不是自然的善,也是任意的意志,它可以是上帝意志,也可以是本能的意志,具体结果决定于社会历史的教化。良心就是最低限度的善心,是无,是对上天的敬畏,是我残存的人性,是最不确定的一种情感。事实上,善恶之人都有自己的良心准则,它是与公道对抗的,是反道德本质的抽象;在良心中实质上没有他人,其中只是自我感动、自我发现,还远离大道,是无力的意志,是孤独的意志,是人的精神衰退和力量衰退的表现。通常人们称为的道德伪君子也正是尼采极力唾弃的上帝的顺民,所以,尼采才说要杀死上帝。
  黑格尔是通过他的法律思想方式来极力美化上帝学说和意志的,与此不同的道学思想却认为每个人都可与天合一,体现、实践、感悟大道。人既然与天地齐,那么真理只能出自有道之人,它不是什么命定的天子或者圣人,而只是一切平等的平凡的自由人。道学文化的重要理论《周易》是讲得道者的处事艺术,显然,在《周易》里得道者是凡人,而不是圣人,是君子,而不是天子;这才是其真谛所在。中国封建文化将皇帝视为至尊者,看作真理的现实的占有者,这实在是欺世盗名,完全与道学本质相反对。所以,道学文化讲天地与人齐,本质上也不把上帝看作高高在上的,而是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也是自然的人。它没有高扬上帝意志,也没有无视上帝,实在是比黑格尔和尼采都更加高明。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主观法的内容的局限性问题,以进一步看到主观法思想的非科学性。
  1、主观法的非民主性。
  主观道德法因为要完全尊重个人的内在意志,所以在这里它必然蕴含着民主的要求。但是这种民主的归宿不是自我完成的,没有独立价值,而是需要外界权威的扬弃,在国家中这个最高权威就是体现统治者意志的法律。体现客观抽象法意志的法律也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法律本身并不是权力的象征,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需要废立法律,实际上只有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才是最后的裁判者。因此,民主的最后结局是在最高统治者意志之下绝定,这就是著名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它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不是多数服从少数,而是大家服从个人,民主服从法律,法律服从集中至上的个人权力不是公共权力。因为辩证主观法的逻辑就是,民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体现统治者意志的法律是在民主之上的。国家的目的就是维护所谓的国家利益,所以国家利益至上。但是什么是国家利益?这不是民众说了算,而是由统治者意志决定的,民主只是形式。其实,在这里无论是个人说,还是法律定都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权力是至上的,君权和变相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君王也受法律控制,那是出于其本性自愿,只有象征意义,绝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因为立法者是至高无上的,君王又是最高的立法者。所以,主观法本质不是民主的,而是非民主意志的道德法。
  2、主观法的非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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