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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主观法的道学批判

黑格尔主观法的道学批判


张树军


【关键词】主观法;道学;比较
【全文】
  黑格尔主观法的道学批判
  一般来说,人们普遍认为道学思维是辩证思维,常常把道学的一些思想作为辩证法哲学的诠释;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实际上它是依据某一种哲学来比附其他哲学的肤浅的进化观引起的后果;也是所谓科学哲学观导致的思想误区——自黑格尔以来,马克思、胡塞尔、海德格尔等哲学大师都自认为自己的哲学是科学哲学而排斥其他哲学。如果拿着这种自封的科学哲学来比照与己不同的其他哲学,自然会认为其他哲学是不科学的。与此同时,在法学领域也有同样的现象发生,导致当今世界至今也没有消除各大法系之间的根本对立,法学发展和其他科学相比十分滞后、甚至十分畸形。我们知道,在大陆法系和准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是以法律法典化为主要特征,法律法典化必然需要某种统一的指导思想,需要某种哲学依据的支持;这样就势必存在各法系之间的根本对立,甚至导致不同法系之间的本质不统一。实践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不同法系的各国法律各行其是,其间可以妥协却难以有实质性的融合。各大法系的法律都认为自身是科学的法律体系,将各法系法律的差别视为一种特殊性和具体国情导致的结果。但是,这种差别实际上是深刻的思想隔阂,甚至体现了东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和对立。显然,科学的法学是不能接受这种局面的。因为法学应当是科学,法学实际上也就是一门科学;这是不能忽视的现实。否则,法律就不能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共权威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尊重。果如此,社会就是意志和激情,任性和野蛮的混乱的状态,人类的理性和真正的情感将遭到根本的蔑视,人道和人性尊严将不复存在,人类自身将是无意义的激情而已。更为严重的是,社会本身就会为集权暴政者和霸权侵略者留下巨大的精神空间和无限的时间可能性;人类的和谐,世界的和平就不可能有制度的现实性保障;走向法治社会就会成为空想,更不可能迎来真正的道德社会。
  作者曾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中提出以《道德经》为主体的道学哲学本质上不是辩证思维,而是体现了一种天人合一的整体的像思维方式。虽然从形式上看其中有许多辩证法的观点,但这只是一种表象,因为我们还可以从其中得出其他形式的逻辑结论。我们认为道学的“道思”,或者“象思维”实际上是指在人们运用这些方法之时需要耳无听,眼无视,不受一切非本质的感官以及外在的现象(历史、理想)的干扰,只使用自己的当下的大脑和身心进行纯粹的无意识-意识的思维、感知——通过非理性无意识达于理性意识的清晰直观;这其实也是和现象学的思维方式一致的。正如西方形而上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而发生了欧洲人的精神危机,中国道学的现代发展也十分需要形而上学、辩证法等逻辑方法作为工具。道学的“象思维”与“逻辑抽象思维”具有互补性。实质上,人类思维本来没有这种绝对的差异和对立,只是中西方思维或者不同的科学思维方式各有偏重而已。作者认为使中西方思维方式契合的关键点就是“现象学”与“道学”的有机融合。在这里,可以产生完整的人类思维图像,从而彻底消弭中西方常规思维模式的根本差异,这样,我们将迎来一个人类思维的新时代,中西方文化的隔阂将最终在本质之处消失。【1】另外,中国学者张世英在《哲学的新方向》一文中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要求专注于事物本身,即要求达到事物在直观中出场的本来的样子,而不允许别物闯进事物本身,不允许别物作为中介来说明事物,此即胡塞尔所谓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之第一原则。旧形而上学囿于“主体-客体”的模式,坚持有外在的对象,而外在的对象之存在与其出场-出现是有区别的,即是说,存在的东西不一定出场、出现于经验中,而现象学则排除出场以外的外在存在、外在对象,现象学所讲的对象只是意向性的,而非外在的,所以现象学认为,存在(对象)就是它在意向性地出场中所表现的那样,而没有什么不在意向中出场的所谓独立存在。可以说,出场的、 显现的东西以未出场的、隐蔽的东西为其根源或根底。这里的根源、根底不是旧形而上学所讲的抽象的本质,而仍然是现实的、具体的东西,是作为当前出场的东西的背景、作为隐蔽的东西的现实具体事物。哲学的最高任务不是仅仅停留于达到同一性或相同,而是要达到天地万物(包括在场的与不在场的,显现的与隐蔽的)之相通相融。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呢?这就不能单靠思维,而要靠想象。【2】我认为,张先生也看到了辩证法的不足,只是如果这里的想象被看作象思维就更加准确了。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中作者认为《周易》本质在思维方法的科学性,是科学哲学,也是重要的方法论。它的卦图本身属于源发性智慧,人们对它的阐释是智力、应用、技艺;卦象思维说明我们的祖先精神与天地弥合紧密,思维方式自然、简单、清晰,“象思维”能力发达,伟大的智者将可以常见的形象固定下来,并且与现实生活结合,然后分析指导人们的各种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通常人们认为卦象思维是形而上学的经验归纳思维方法,其实不会完全如是,其生成过程必然包括高度抽象的象思维过程,然后才逻辑化的确定了卦象序列和解析卦辞的逻辑性内容。而《周易》的所谓占卜,不过是认识的宗教化手段,只是借以说明认识的源始性,知识生于信,成与新;这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宗教性智慧,即宗教自然化,是弘扬大道,天人合一的伟大方法;这是一种真正的源始性科学认识,完全不是神秘主义,不是人们以为神仙上帝学说,不是虚无性的宗教,更不是后世民间文化中产生的封建迷信垃圾。在作者看来,法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图像,其中实在是有道性真理的支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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