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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顿杀毒软件误杀Windows XP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诺顿杀毒软件误杀Windows XP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蔡新华


【关键词】杀毒软件;纯经济损失;损害赔偿
【全文】
  1、 据四川新闻网(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07/05/20/010349705.shtml)报道,由于美国赛门铁克公司所发出的LiveUpdate更新定义,错误地把微软简体中文Windows XP 中的两个系统文件当作Backdoor.Haxdoor,因此,在升级诺顿杀毒软件查杀病毒后,将由于该错误检测,使用户的Windows系统重启即因该两个系统文件的删除而无法运行。
  2、 该美国公司已对此错误采取纠正措施。但此次“误杀”已给国内用户造成损失,尤其是因误杀所引起的网络暂时瘫痪所导致的损失,估计整个经济损失可能超过“熊猫烧香”病毒。
  3、 对系统本身造成的损害可以恢复,因此我们感兴趣的是,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该(纯粹)经济损失能否获得赔偿?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可能是什么?赔偿责任的范围存在何种可能的限制?
  4、 首先,我们排除《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计算机软件不是产品,虽然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可能不是这样(Saloomey v. Jeppesen & Co.(2d Cir. 1983))。
  5、 也忽略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能提供的法律保护,因为专门为消费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必然意味着保护范围的相对狭窄,这里关心的是(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6、 因此,我们讨论的起点是从合同(主要根据是《合同法》)或侵权(主要根据是《民法通则》)的角度进行。
  7、 依立法和学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我国特殊侵权行为由单行法规和《民法通则》中第122条至第127条规定,简单地说,不属于特殊侵权的情形。
  8、 一般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当然及于财产和人身本身,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依第117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应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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