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的程序选择权。前面已经谈到俄罗斯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较为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程序选择权的赋予。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赋予,是对抗制审判方式的体现,而对抗制审判是当前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共同趋向,当然在保障“程序选择权”的同时,还是需要明确“程序选择权”的范围,以提高诉讼效率,维护诉讼公正。
第四,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俄罗斯立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仅有非法证据的规定,还不能真正保障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由于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控诉根据,因此必须要有完善的排除程序保障,而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五,确立证据排除之救济途径。借鉴俄罗斯新《法典》第235条第7款之规定:“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实质审理时,法院根据一方的申请有权再次审议认定被排除的证据可以采信的问题”,可确立证据排除的救济方式。为避免出现法官的一个决定就使得某项证据被“一裁终局”式地否定,且无任何救济方式可采用之窘境,庭审法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实质审理时,应赋予一方申请庭审人员再次审议认定被排除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之权利。
【注释】 奚 玮,法学博士,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余茂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国法律应用网站长。
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下文所引新《法典》条文均引自此译本中的法条。
参见苏方遒等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下文所引旧《法典》条文均引自此译本中的法条。
尹丽华.俄罗斯联邦
刑事诉讼法的创新发展.当代法学,2004,4:138.
陈光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简介. 黄道秀.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尹丽华.俄罗斯联邦
刑事诉讼法的创新发展.当代法学,2004,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