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新《法典》更为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注重程序选择权的赋予。这从前面谈到的新《法典》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享有对非法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予以排除的权利,如果存有非法证据,当事人可以自身考虑,自由选择是否申请,这时就使得部分非法证据因为未被发现而获得了证据能力。而这一点在旧《法典》中是没有规定的,这也是新《法典》立法理念的转变和对控辩双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诠释,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具体落实。所以赋予控辩双方提出申请排除证据的价值主要存在于辩方,因为对于控方来说传统立法本来赋予的权力就过大。从诉讼模式的角度来看,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得以体现和较为充分地享有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对抗式诉讼的重要特征,在对抗式诉讼中,“被追诉人不仅自身享有较多的权利,能够与侦控机关抗衡,积极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诉讼结果,而且通过中立第三者对侦控追诉行为进行审查来达到对其权利的保护。因此,被追诉人在诉讼中的尊严与自由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10]从这个角度来看,被追诉人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的权利的赋予得益于对抗式诉讼在立法中的引进,因为在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下,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以及参与诉讼的程度都比较弱,所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追诉人被赋予的“申请排除权”并非毫无实践基础。
三、俄罗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们的启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较少,因此已成为学者论证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重点讨论的问题。通过以上对俄罗斯新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我们可得出如下对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益的启示。文题所限此处不展开分析,仅提出启示点。
第一,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且规定非法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不允许随意扩大或缩小,以免法制的不统一。可在原则规定的前提下,借鉴俄罗斯的列举规定方法列明属于非法证据的情形。非法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凡是立法明确规定是“非法证据”的应一律排除,立法应当明确: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第二,辩护人不在场的证据应当排除。俄罗斯新《法典》明确规定辩护人不在场所获得的在法庭上不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实的陈述都为不可采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控诉方指控根据。我国法学理论界也一直在探讨并意欲推进立法规范“律师在场权”,但俄罗斯立法走在了前面,新《法典》对辩护人在场权的规定一方面具有使辩护人不在场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功能,另一方面最为直接的一点是加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辩护权的强化使得律师突破了只能在侦查终结时参加诉讼的限制性规定,而且直接规定辩护人有权参加侦查行为和调查行为,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辩护人有权在场。我们认为,俄罗斯立法中的新的突破对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极具参考价值的,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立法应当明确排除辩护人不在场的证据。当前学界有专家认为“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律师在场”[11],这实际上就将律师在场权局限于指定辩护案件中,从而缩小了此种制度的作用,同时也没有规定,没有律师在场时所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不够的,应当对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予以排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我国,俄罗斯法律中的辩护人和我国的辩护人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还是有差异的,俄罗斯的辩护人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都可以适用,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在我国辩护人则仅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所以,在我国,学者提出在场权问题时,总是用“律师在场权”,当然这样也排除了非律师辩护人在场问题,同时也将律师在场权局限于了侦查阶段,这些在立法中还是需要进一步改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