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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新旧《法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与启示

  第二,新旧《法典》在“辩护人不在场的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上态度不同。新《法典》则明确规定律师不在场所获得的在法庭上不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实的陈述都为不可采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控诉方指控根据,这从新《法典》第75条第2款中可以看出。而“按照旧《法典》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改变了侦查阶段没有辩护人在场时所作的认罪口供,并不禁止检察长将其作为指控根据和法院认定有罪的根据”。[5]这个差异仍然反映了新的立法较为注重辩护人的在场权问题,这是当前各国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第三,新《法典》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更为明确和广泛。从前面分析的新《法典》所规定的可采性规则和排除规则来看,其排除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其中“关于证据不允许采信的规定,使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认为收集证据时的任何违法,都会导致在审理时将它们排除出证据的清单。”[6]如此宽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产生了不同反响,许多学者认为对该条款应进行修改,以缩小不允许采信证据的范围;有人提出“第75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不仅与法制原则、自由评价证据原则相矛盾,也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原则、公开原则相抵触,而且也与法典自身规定的可采性概念相矛盾。”[7]尽管对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和排除规则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是新《法典》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排除规定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强调被法院直接采纳的被告人陈述具有一定的优势,在法庭上被告人的陈述才是最可信的;从而有利于保障审前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的合法性,保障审前程序中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从而有效遏止违法行为的发生。[8]我们认为,新《法典》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应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从直接列明的条款来看,规定了诸多应当排除的证据;二是由于第75条第2款之第(3)项的“兜底条款”(违反本法典的要求所获得的其它证据)使得“不允许采信”的证据进一步扩大,如:新《法典》结构上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将大量的附件列入法典,每个附件都是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表格文本,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实施某些行为时应制作这些诉讼文书。而这在旧《法典》中并无这样的附件。“诉讼文书表格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变化表现在实现法律的要求,那就是它们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外表上,即形式上、办理的手续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对硬性规定格式的偏离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那么许多刑事案件中就会失去重要的证据”。[9]这反映了俄罗斯新《法典》对非法证据的广泛界定和排除使得实务界产生了诸多困惑,他们往往看着那些因为“无关痛痒”的所谓“违反本法典的要求所获得证据”而被排除,尽管其具有极高的证明力,但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失去了证据能力,也只能“望洋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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