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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新旧《法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与启示

  综上,新《法典》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周密的规定,上面的概括选取的标准或角度实际上显现出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即为:一律排除式。排除的运作模式为:庭前听证程序和主动排除。该程序赋予控辩双方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的权利,并基于此进行听证,并且控方负有对证据获得符合法典规定的证明责任(除此之外的证明责任由提出申请一方承担)。我们之所以认为还有“主动排除”,是因为俄罗斯的非法证据排除并不是绝对地被动等候申请,对于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证据,是直接“不允许采信”,如法官已发现属于新《法典》第7、75条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时可主动予以排除,而无需等待申请,所以庭前听证的运作模式只是一方申请排除证据的一项程序而非所有非法证据排除的运作程序,法官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应当主动排除。
  二、俄罗斯新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原《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2](以下简称“旧《法典》”)对非法证据规则并非完全没有规定,只是规定的内容较少且不完善而已。所以应该说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确立。旧《法典》第69条第3款规定:“违反法律所取得的证据被认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控诉的根据和用于证明本法典第68条所列举的情况。”新法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证据可采性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995年10月31日的决议第16条指出:如果证据收集和确认程序,以及如果收集证据的不是具有此种权力的人员和机关,或者证据的收集是通过非诉讼立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收集的,是不具有良好品质的(不可采信的)。”[3]上面对俄罗斯现行立法进行考察时提到新《法典》通过第7、75、88、89条等条款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予以确立,而且在此基础上还设计了证据排除的程序。这些规定于旧《法典》到底存在多大差异呢?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第一,新《法典》第75条第1款是在旧《法典》第69条第3款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差别明显。前者涉及到非法证据可采性问题,直接指出:违反本法典的要求而获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而后者并未涉及非法证据可采性问题。前者在指出非法证据不允许采信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解释:不允许采信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控诉的根据,也不得用来证明本法典(新《法典》)第73条规定的任何情况。后者尽管表述类似,其后半部分为:非法证据不能用本法典(旧《法典》)第68条所列举的情况。旧《法典》中的第68条规定和新《法典》中的第73条规定有重合之处,两者虽然都是非法证据不能证明的证明对象,但并不完全相同,差异表现在:新《法典》在旧《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涉及“情节”的规定,即:排除行为有罪性质和应受刑罚性质的情节;减免和加重刑罚的情节;可能导致免除刑事责任和免除刑罚的情节。这种差异一方面反映了旧《法典》较为注重打击、根除犯罪,而忽视对犯罪情节的考察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新《法典》则更注意“注意被追诉人和被害人权利的同等保障,立法宗旨为刑事追究和保障人权并重与平衡”。[4]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新《法典》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得较为彻底,甚至收到“斩草除根”之效,使得非法证据“无处藏身”,从而有效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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