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列举式规定了属于非法证据的情形。新《法典》采取列举式规定方式列明了属于非法证据的情形,第75条第2款规定不允许采信的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在场时,包括在他拒绝辩护人的情况下在审前诉讼过程中所做的,而没有被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证实的陈述;(2)被害人、证人基于猜测、假设、传闻所做的陈述,以及证人不能指出其信息来源的证言;(3)违反本法典的要求所获得的其它证据。可以看出,被排除的证据非常广泛,尤其是其中第1项对所有辩护人不在场的证据均予排除在外。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新《法典》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甚至细微到一些具体运作,使得法官在对证据排除之时不能“恣意”而为,同时该程序也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体现了
宪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新《法典》第229条规定:一方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时应进行庭前听证。庭前听证申请,可以由一方在了解刑事案件材料后或在刑事案件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后在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的7日内提出。第34章还在“庭前听证”中专门规定了如何排除证据的程序。该章第234条第5款规定:当一方申请排除证据时,法官应向另一方查明该另一方是否对该申请有异议。在没有异议时,如果不存在进行庭前听证的其它理由,法官应同意申请并做出开庭的决定。第235条之“关于排除证据的申请”规定分述如下(以法律文本之条款顺序列明):1、控辩双方有权申请从法庭出示的证据清单中排除任何证据。在提出申请时,申请的副本应在向法庭提交申请之日提交给另一方。2、要求排除证据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该方要求排除的证据;(2)本法典所规定的排除证据的根据以及说明申请理由的情况。3、法官有权询问证人并将申请所要求的文件归入案卷中。如果一方反对排除证据,法官有权宣读侦查行为的笔录和其它刑事案卷中现有的和(或)双方提交的其它文件。4、如果辩方提出排除证据申请的理由是证据的获得违反了本法典的要求,则在审议时,证明推翻辩方所提理由的责任由检察长承担。在其它情况下,举证责任在提出申请的一方。5、如果法院做出了排除证据的决定,则该证据即失去法律效力,便不得作为刑事判决或其它法院决定的根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不得进行审查和利用。6、如果刑事案件由陪审法庭审理,则控辩双方或法庭审理的其它参加人无权通知陪审员存在依照法院决定排除的证据。7、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实质审理时,法院根据一方的申请有权再次审议认定被排除的证据可以采信的问题。新《法典》第236条第4款规定:如果法官满足了排除证据的申请并在这种情况下决定开庭审判,则裁决中应指出什么证据被排除和刑事案卷中说明排除该证据理由的什么材料在法庭上不得再进行审查和宣读以及在证明过程中进行利用。有了这些规定使得新《法典》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更易于操作,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有此规定就使得非法证据所损及一方的权利有了保障,因非法证据受损一方实现了“有章可循”,更易于保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