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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新旧《法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与启示

俄罗斯新旧《法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与启示


奚玮;余茂玉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全文】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一直沿用前苏联的法律,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化的发展,俄罗斯对其各项立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其刑事诉讼立法的变化尤其之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很多立法与前苏联立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俄罗斯立法发生的变化十分值得我国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予以关注。2004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1](以下简称“新《法典》”)在俄罗斯全境生效,这部法典在价值取向上实现了从传统的打击、根除犯罪理念到人权保障理念的转换。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领域,对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非常及时,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也不会例外,必将贯穿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理念。基于俄罗斯刑事诉讼立法的“先行一步”,我们有必要对其变化进行研究,借鉴其有益部分以降低立法成本。
  一、俄罗斯新《法典》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新《法典》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较多规定,但这些规定并非集中规定于新《法典》的某一章节之中,而是分散于部分章节之中,显得有些散乱,基于此,我们拟对这些分散的规定加以概括、理出头绪,以便进一步加以研究。这些规定包括:
  第一,原则上,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新《法典》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0条规定;“在从事司法活动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为了体现宪法确立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原则,新法典在总则部分第7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范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
  第二,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指控的根据。新《法典》第75条“不允许采信的证据”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典的要求而获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不允许采信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指控的根据,也不得用来证明本法典第73条规定的任何情况。该第73条规定主要是涉及犯罪事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的情形的列举性规定。第88条“证据的评定规则”第3款规定: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有权根据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地认定证据的不允许采信。被认定不可采信的证据不得列入起诉结论或者起诉书。第89条规定:侦缉活动的结果,如果不符合本法典对证据所提有各项要求,禁止在证明过程中使用。对于不允许采信的证据,新《法典》则明确排除了其证据能力:既不得作为指控的根据,也不得用来证明应属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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