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律师道德重构的若干原则——全球化下的律师个案

  二十世界最重要的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以其原创性的洞见推动了社会哲学的转向,并提升了此一领域的知识上的增量。他的法律哲学观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将主要探讨他所谓“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之间的关系。“阐明的规则”顾名思义,其是可以被我们以思维体悟下的语言所描述出来的规则(不限于“成文”)。其可以体现为成文法律、道德规章、语言传承的伦理等。“未阐明的规则”最主要的特点即是:我们并不意识它对我们的支配,我们只是在“默会”的层面上去遵守且运用它。这些“未阐明的规则”是由传统、习惯、道德伦理等决定的。那么“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之间的关系如何呢?Hayek指出,“未阐明的规则”优位于“阐明的规则”,这着重体现于:(1)“阐明的规则”系对“未阐明的规则”的描述,“未阐明的规则”系渊源性规则;(2)不理解“未阐明的规则”的优位性,就不能理解“阐明的规则”,更不知如何运用。
  一个好的律师,是熟暗“规则”的人,包括“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法律是规则的一种,它不是一个由所谓的“立法者”所阐明的条文的集合体。它更依赖并含有“未阐明的规则”——其是由传统、习惯、地方知识等组成的——这些“未阐明的规则”时刻支配著我们,却并不为我们所意识。对“未阐明的规则”的学习不仅是依靠逻辑的智性努力,而更是通过经验所获得。犹如双面耶努斯一样,律师一方面习得成文的法律规则,另一面又通过实践涉足更广泛的不成文的甚至为人们不意识的规则当中,这其中拥有最宽泛的“地方性知识/规则”。成文的法律与这些未阐明规则的代表-地方性规则如何进行调试,是律师不同于其他“知识匠”的特殊使命。另外,法律也不是“固化的”,一些与广泛的价值不能相融的“意识”以致由它所型构的“制度”是会被否定的,律师将起到“解构”的作用。对正义的追求是其共同持守的价值范式。
  3. 认识“理性的限度”是开启知识之门的钥匙—哈耶克对我们的再启示
  人类的理性是及其有限的,意图以自己的理性去进行“全设性”的型构,无疑是十分荒谬的。Hayek指出,我们所要面临的无知当中存在有“必然的无知”,即不可通过学习来弥补。他们主要包括:(1)人们对于大多数决定所有其他人的行为的情势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2)行动者对于其开始行动时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处于部分的无知状态。(3)行动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的工具(传统和制度)是无知的。(4)行动者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某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另外,人们对于自己将面临的情势亦是无知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