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卷,我们通过对《道德经》、《周易》的法哲学释析,以探索人类法治统一之“道”的知识。虽然它们还很不成熟,但是却为现代法学的科学化、世界化、统一化开创一条新的可以选择的道路,这是作者最深切的期望,愿世界法律人从此有统一的事业,为法治社会的实践和未来而共同努力。
导论
法治有道,本卷探讨的法治之道是道学思想的演绎结果。所以,在这里提出法治的基本公理和两个重要推论,作为我们建立法治道学理论的前提,是为导论。
一、【公理】
法之“道”与法之“德”的呈反相关,即法“道”越深越微小,则法“德”越简越大;法理越简单(无化),法制越复杂精细(有化)。
二、【推论】
1、“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即,存在的“阴、阳、气”可以达到一种合和的状态,它告诉我们法治之道和为上。
2、“不道早已”。即,“无道”的法制不可能持久维持,只可强行推行于一时一地。
存在主义哲学认为,人就是要企图成为上帝而永不可能的,人是无用的激情,人永远在冲突中存在。所以,自由的人最终成为无意义的人,成为没有希望的人,人类是悲剧的主人。求“道”恰是解决人类的最深层冲突的根本出路,因为,“天人”可以合一,一切冲突都是相对的、暂时的、局部的,自由、理解、和谐是绝对的结果。这样,法治社会就是超越人类悲剧宿命而可以成为现实追求的人道社会。
上篇 法的本质说
前言
《道德经》之文言是自然之“象”的表达,是对自然本质的深刻直观,内涵十分丰富,严格说只可意会、领悟而不可阐释。因为,一切阐释都不可能达到“道”本来之“象”。作者认为,它最重要的内容是告诉了我们一种活的思维方法。只有体会、理解了这种思维方法,并自身亲自实践加以应用,才可达到与其同一的体会、认识并有所发展。这正是常说的所谓言不尽意,“道”惟有亲自体验。从思维方法来看,老子使用的是现代西方哲学所说的现象学思维,在这里,永远只有人对于“此在”之综合识见,任何认识也只是对“我”对于“此在”的综合认识。因此,“道”是相对绝对的存在。
《道德经》语言简练,蕴含丰富,这是古代汉语(象形文化)的共同特征。另外,其普遍性决定了其概括的准确性、科学性、真理性。老子的思维方式是整体“象思维”,得“道”而发言,是具有终极性的“客观”观察,是与自然的最深处本质的直接面对,是天人合一的整体识见。这是一切其他分析认识的源泉、基础。用现代的语言说,它是哲学,是科学,也是形式逻辑之母,是原逻辑。从一种整体性的大视域来看,这是一种大“道德”的非理性逻辑。具体而言,它也包含着许多技术性内容(后面将介绍)。在中国,《道德经》的后世之学基本上停留在阐发上,无所发展,甚至将其局限在个体修炼上,学术界也一直存在许多重大误解。倒是在西方有海德格尔对《道德经》有所理解,写出了不朽的哲学巨著《存在与时间》。
这里,我们如果用“道”的思维来看来历史上的意识形态之争,就好比“道”之“无、有”的关系,孰优孰劣?其实,二者在“大道”面前一样优越,也一样具有局限性:在私有化社会人与人竞争,不与自然竞争;在公有制社会人与自然竞争,人与人和谐。在“大道”视域中,人与人、人与自然都不竞争而是和谐至上。例如,公有制社会不需要政治集权,私有制社会不需要政治霸权。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曲解真理而搞阶级专政,资本主义霸权国家搞唯我独尊强力征服他国,都是错误的政治理念,也是反法治精神的。
总之,意识形态之争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意义的。当然,现在的世界还没有走到法治社会,而是发展、动荡、不和谐的世界:当代世界,有的国家国内搞政治集权,有的国家在国际上搞军事霸权,有的国家在国内搞经济垄断,有的国家在世界搞经济垄断。它们的本质没有差别,而且这些做法和经济制度本身并没有必然唯一的联系,这些种种现象都是违反法治科学理念和“人道”精神的。世界需要的是主权者之间平等、自由、独立、自主的国际关系,个人需要的是自主、平等、自由、独立、幸福的人际关系。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全社会在法律面前都要平等。没有这种普遍的人性理念和“人道”精神,世界永无宁日。
关于《道德经》,从古至今,中外学者多有阐述,其中也不乏有真知灼见者,在政治、经济、文化、医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文学、艺术、武术宗教领域都有所应用。受到《道德经》启发的人不计其数,方方面面的人物都有,其用也大,可想而知。不过,在世界上,将其理论化、系统化应用于法学研究者还未见先例。在此,笔者将意欲有所作为。因为法治社会应是“有道”的社会,所以我们不可不关注《道德经》,而且笔者还将提出新的解说,以发展完善《道德经》的思想和更好理解的作者在《走向法治社会》提出的四维法治学说。当然,局限于作者的知识领域,本文只在法哲学这个方面来应用《道德经》的思想和方法,这种探索目前也只能是开始,更期望从此开辟一个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并力图摆脱法学的纯主观性或所谓纯客观阶段,期望法学走向真正的科学法学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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