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劳动行政管理的单一运行机制,通过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全面行使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能,严重忽视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这种单凭行政管理而排斥公民参与、忽视市场力量作用的单轨运行机制反而使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呈愈演愈烈之态势。因此,当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致使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问题等),法律应当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平就业秩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称其为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既是蕴涵市场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反歧视双向联动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诉讼程序在反歧视领域的具体体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反歧视公益诉讼中,法律有必要在就业歧视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注释】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①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说的反歧视主要是指在我国目前最突出的、最具普遍性的就业歧视问题。
②如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进行了限制,此外,地方性法规政策中也有许多与户籍歧视相关的规定,如《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都对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进行限制,《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对外来劳动力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做出不用于本地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参考文献】[1] 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34.
[2] 李志青.有效歧视的经济学分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9,(5):32.
[3] 刘勇.市场、公权力与公平就业——解读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公平就业观[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189.
[4] 竹文君.试论就业歧视及其公法规制[J].河北法学,2004,(1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