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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内涵辨析

  2•公民权利克减的程度不同。无论在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中,还是在战争、动员和戒严等紧急状态体制中,伴随着行政机关或军事机关权力的扩张,公民权利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克减。但是,就公民权利的克减程度而言,两者则不可同日而语。在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中,应急性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不论在种类还是在数量上都是极为有限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诸如获得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获得国家赔偿或补偿的权利、获得人身保护状的权利等是不能被克减的。这一点,从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能够得到说明。观察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或者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可以发现涉及到公民权利克减的条款相当有限。这说明,虽然应急预案是作为各类行政机关应对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一种总体的规划,是明确它们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职权与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工作方案,①但并没有过多授予其限制公民权利的权力。 
  但是,在战争、动员和戒严体制中,公民权利的克减则是大规模的,甚至是彻底的。正如有学者恰如其分地指出,战争状态是民主政治所代表之一切的反面,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取决于战争所需。②在英国的戒严制度下,军事机关可以不经审判直接逮捕及拘留实施暴动的公民,并处罚他们(即中止人身保护令);可以不需要搜捕令就进行搜查及逮捕;禁止公众集会、自由表达言论;同时设立戒严法庭以审判犯罪。③我国《国防法》第48条则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戒严法》4条也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3•实施条件不同。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启动条件是某行政区域内发生了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④而战争、动员和戒严体制的启动条件是国家发生了宪法或法律所认定的紧急状态。从学理上分析,紧急状态与突发公共事件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方面都是极不相同的概念。只有当发生了对国家政权、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的基本权利造成十分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破坏的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立法机关才可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从实定法上分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所明确认定的紧急状态主要限于全国或局部战争,大规模的动乱、暴乱和叛乱,严重的恐怖活动等。⑤我国《戒严法》第2条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国防法》44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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