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例的一些具体规定尚不完善
主要是:第一,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对较窄,基本上照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对人对许多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手续比较繁杂,行政复议的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不方便、参与行政复议无渠道;第三,行政复议首要功能被界定为行政内部监督,法律救济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导致行政复议对相对人权利维护的力度不足;第四,行政复议实行条条管辖为主,既造成行政复议机构多头设置,力量分散,还容易产生部门保护的弊端;第五,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职责,被申请人打击报复申请等常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条例缺乏严格、有效的责任规定,使当时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注释】 [1]本文是在根据发表过的有关文章文章基础上整理而成的。曾打算分为两部分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刊发。因陷于公务,无力及时整理第二部分,即将第一部分内容先行发布。近日偶上网站,发现Anfangde先生于2007-4-26 12:12:11留言指教,称:“文章很好,但是还有不足之处,希望作者开门见山,让读者无意识的看你的文章,就是说你的文章吸引力不够。怎么样让你的文章让读者象看报纸/小说一样的去看它,这才是读者需要的.东西别人喜欢自然就好了,可是看都不看,喜欢的频率就更少了。”笔者自思良久,深感指摘多是,因此对原文作了一定修改,特别是增加了引言,交待笔者发布本文的本意,以便于有兴趣者选择是否垂读,以免耽误他人的宝贵时间。原文也由两部分调整为三部分,并删除原文后重新发布。由于删除原文必损及Anfangde先生之珍贵留言,笔者特转引于此,以资自勉。
[2]针对社会矛盾争议日益增加而传统的信访和思想教育等机制失灵的局面,国家对行政复议日益重视,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
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提出,要重视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许多行政纠纷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例如,对于当前中国社会十分突出的征地补偿安置行政争议,由于各种因素,行政复议渠道被人为地堵塞,而有的部门却主张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机制之外,另外建立一种由行政部门主导的裁决制度。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这种“裁决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专门的纠纷解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对比较中立;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对于调解不成的才行使裁决权;第三,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决定的,而裁决制度则是针对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决定。”国土资源部对行政复议的理解与笔者所言的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救济制度有诸多出入。参见郄建荣:“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原载《法制日报》,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1158/4019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