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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一)

  二、《行政复议条例》实施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大。 在《行政复议条例》出台之初,对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乃至行政机关自身而言,行政复议基本上还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然而,由于有关方面担心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会引发大规模的行政复议浪潮,并冲击行政执法活动,因而与先前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相比,《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基本上没有什么声势。在当时许多行政执法人员甚至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的背景下,没有制度宣传就很难使行政复议的良好环境,《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的现实阻力相当巨大。不少行政机关领导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淡漠,有的认为行政复议制度限制了行政机关行政职权,有的则认为行政复议工作是专门挑行政管理工作毛病的,给行政机关难堪,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有的也认为行政复议工作是件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作为行政机关方面对《行政复议条例》不积极宣传的结果,是不少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自身的行政复议权感到非常陌生,不明白行政复议是何物,更谈不上知晓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缺乏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但是,除相对人法律知识欠缺而不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之外,即使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对人,也普遍存在不愿申请行政复议和不敢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在群众当中存在的民不可告官的心理,总以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自古以来官官相护”,同时对于“告官”以后是否会受到行政机关打击报复存在顾虑,觉得“胜一案子,输一辈子”,“一把赢,把把输”,致使不少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时,不敢申请行政复议,能忍则忍。据当时某省政府法制局的调查材料,这种现象在当地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敢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般认为公安机关随时都可以找岔整人,还是忍气吞声为好,因此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只有2%;二是在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稳定的,经常性的管理领域,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交通、卫生防疫等,也很容易出现相对人不敢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三是与当时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一些热点领域,以及对“三乱”和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方面的行为,尽管各方面反映的情况一直相当严重,但极度少出现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机关对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抱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制度理解存在误差,把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当作不光彩的事,对作为被申请人不习惯、不接受,因此通过各种方式避免行政复议的案件,为了达此目的,它们不惜消极执法,以不作为的方式减少充当复议被申请人机会。有的行政机关因为害怕在行政复议中承担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甚至赔偿相对人损失的责任,通过施加一些直接或者间接的压力,阻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原则地与有那些有行政复议能力的当事人进行“协商”,甚至对违法行为依法该给予此种处罚的却给予其他处理,依法该重罚的却从轻发落,以求彼此相安无事。还有的行政机关则想方设法蒙蔽行政管理相对人,如不送达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或者在决定书上不告知相对人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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