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案卷管理。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卷归档试行规则》,江西省政府法制局与省档案局联合发布了《江西省行政机关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暂行规则》,对行政复议案卷归档要求、档案保管机构和期限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四,关于案件统计报告。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安徽省政府法制局、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等一些省份,在《
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的初期及时制定了地方性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经统计部门批准后实行了复议应诉案件的季报制度。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局于1994年建立了全国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三)办理了一批行政复议案件,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有了初步认识
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1 年1月1日到1998年底的8年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4万多起,平均每年约3万件左右。从这些案件的时间分布情况来看,《
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初期,是行政复议案件的一个高发期。例如,广东省1991年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共计1498件,浙江省自1991年1月1日至次年9月,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结的案件就达到4244件。许多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大超过行政诉讼案件,一些行政复议案件长期落后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地方,出现了两类案件数量接近甚至复议案件超过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比如,《
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山东省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比例为1:3.1,到1991年变为1:1.2,而1992年这个比例又进一步减少到大约1:1,有的地市则出现倒置现象。但是,由于《
行政复议条例》本身的一些制度弊端,加上各种客观因素,行政复议案件自1993年后逐渐下降。1994年国务院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了调整,由此前的条条管辖为主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行条块结合、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的原则,行政复议案件有所回升,但是在《
行政复议法》出台前,始终未能超过1991-1992年的状况。
从《
行政复议条例》生效期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分布情况看,以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占65%左右(其中县级政府占10%,县级政府部门占55%),地市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30%左右(其中地市级政府占7%,地市级政府部门占23%),以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占5%;从案件的部门分布看,公安类占65-70%,城建类占6%,土地类占5%,技术监督类占5%,工商管理类占4%,林业类占3%,税务类占2%。从案件审理结果看,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占50%,撤销的占20%,变更的占10%,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占20%。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占整个行政复议案件的2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