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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一)

  (二)制定了一些行政复议的配套规定,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
  为贯彻《行政复议条例》,不少地方和部门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取得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纷纷制定了一些行政复议的配套办法和规定,使行政复议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综合来看,这些配套规定主要集中在案件受理、案件办理、案卷管理以及统计报告等几个方面,配套规定的制定主体既有权力机关,也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同时还有法制工作机构,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第一,关于案件受理。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不服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代行政府职能的部门的复议主体地位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省政府下发了《贯彻<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意见》,对许可证和执照管理、婚姻登记、处理民事纠纷行为等类案件的受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则、城市管理方面的复议案件主要由本级城市管辖,对授权组织问题作了比较切合实际的处理。经辽宁省政府同意,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意见》,对《行政复议条例》中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还会同省信访办联合下发了《关于信访中的复议案件归口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的意见》。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行政公署的复议职责和管辖。
  第二,关于案件办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明确了复议期间计算、复议代理、复议回避、复议证据保全等具体内容。湖南省政府发布了《湖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对复议证据、审理程序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湖南省、辽宁省还制定了《辽宁省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规则》,对办案的基本原则、复议机构的名称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进一步实现了有章可循。辽宁省制定了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32种,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先后印制行政复议文书样本共16种,使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文书的使用基本上做到了规范化。此外,这一时期发布的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财政部《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劳动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应诉规定》、交通部《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海关总署《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商业部《商业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也从不同角度完善了有关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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