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司寇下设小司寇,为具体负责审理案件、处理狱讼的常设司法审判官,其职责为“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5)司寇之下设有士师等官,“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6)即负责中央禁令的执行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在地方,国都之外百里之内设有六乡,谓之国中,乡士负责审理其乡的案件。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为郊,四郊之内设有六遂,遂士掌四郊六遂之案件。西周的司法机关,一般还设有若干属吏,如司刑、司刺、司约、司圜、掌囚、掌戮等,分别掌管各项具体司法事务。
各诸侯国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与周王国中央相同,各级诸侯同样握有本国最高司法权,其下亦置司寇、士师等司法官,只是其机构设置没有周王国发达。由于宗法制度的职能作用,在地方基层社会组织中,各个宗族的宗主、家族的族长及家庭的家长也拥有对其族人成员的司法裁判权和刑罚执行权。这对后世族权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西周已达奴隶制法制的顶端,这通过司法机关的设置可略见一斑。
二、封建社会司法机关的设置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沿革
1、战国及秦汉的中央司法机关
战国时各国设立了专掌司法审判及刑狱诉讼的官员,如秦国的廷尉,楚国的廷理,齐国的大理等。
秦朝建立以后,通过统一法度等措施,确立了一套统一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
秦朝中央设置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属九卿之一,地位仅次于三公。其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二是负责审办各地移送上报的案件,或审核各郡的重大疑难案件。
汉朝司法机关基本沿袭秦制,仍为中央与地方两套系统。皇帝之下,在中央设专职司法官廷尉(汉景帝及汉哀帝时曾短时更名为大理),系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列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最高长官廷尉之下,设正、左右监等官。宣帝时,增置左右平。(7)东汉省右监、右平,只设左监、左平,但廷尉府吏员增置一百四十人,其组织机构有所扩大。廷尉设有监狱,称为廷尉狱,系最重要的中央监狱之一。廷尉的职责与秦朝相同,仍为两个方面。西汉所设的三公曹,及东汉所设的二千石曹,也掌握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职权,由此开后代以行政统摄司法之滥觞。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
三国两晋南北朝处于长期分裂、战乱、割据时代,但为了维护各自的专制统治,各个政权仍很重视司法制度的建设。这一时期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承用汉制,中央大都仍以廷尉为最高审判机构。但其中也有一些新的变化,如三国时的东吴政权曾设大理,北周时改称秋官大司寇,北齐则改设大理寺,并扩大了其机构编制。(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其下设正、监、平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司直、明法各十人。)
北齐改廷尉而正式设立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至此中央司法机关同其司法长官重名的现象消失了,标志着中央司法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自魏明帝时起,采纳卫觊建议,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人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和官员。该项制度为西晋以后所继承,并在北齐时由一人的编制增至四人,表明当时的统治者比较重视法律教育,并开始注意对司法人员进行专业培养。
东汉以后,三省制渐渐形成,尚书台脱离少府而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这一重大变革,给司法机构发展以深刻影响。此时尚无刑部,但尚书台之下均置有负责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8)曹魏承汉制,保留三公曹、二千石曹,又增设比部郎,“以司刑狱”;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武帝太康年间以吏部尚书取代,“领刑狱”,废三公尚书;南朝宋都官尚书“掌京师非违,兼掌刑狱”;北齐以尚书省六尚书分统列曹,其中的殿中尚书统三公曹,“掌五时读时令,诸曹囚帐、断罪、赦日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统比部曹,“掌诏书律令勾验等事”。(9)魏晋时,御史台也不再隶属于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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