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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诉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十一、终审的败笔。
  1、可以这样设想,华欧公司是如此“作局”的:假借常德开发部的名义伪造申请,要求“主动交回”土地使用权,还表示希望市政府将此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华欧公司,并做出出让定金抵减的承诺。市政府的批复看上去完全是应申请而为,你情我愿、愿挨愿打。根本就没有“随意”处置相对人的财产,更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终审法官实在是——冤枉“好人”。
  2、世事无常。而终审法官却以静止的眼光看待世界。市政府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是起因于常德开发部“自己”的申请,是尊重相对人意愿的表现,是行政的“最高境界”。虽然导致了《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履行的结果,但却是由当事人自身意愿所致(君不见,此前合作双方为了争抢利益,不惜自食前言,几度上演“和而分、分而合”的闹剧),市政府仅仅是“为民服务”,何来“以行政权干扰审判权”?如何担当得起行政权侵犯司法权的罪名?
  3、市政府认定事实不清,就足以“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了,这才是问题之本。这一错误“吸收”了超越职权、侵犯司法之过,二者是因果关系,而不是并存关系。
  4、“未引出适用的具体条文”,怎么就被终审法官戴上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帽子了?真是让人笑掉大牙。这分明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嘛。
  5、初审无视本案最重要、最核心的事实:伪造申请。当属“事实极不清楚”。而终审法院却“美其名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真可谓:粉饰太平。也许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过于机械了,限制了改判的适用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所以终审法官为了达到直接改判的目的,才“昧着良心”言不由衷。
  法官也许是个好法官,就是法律——太闹心。
  十二、问题:批复的送达。
  涉及常德开发部利益的第43号批复是否应送达常德开发部?前文已述,批复本身就不是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做出的,而是市政府针对市规划局的请示而做出的行政机关内部的公文。内部公文是否应送达公文所涉及利益的外部相对人,本身就存疑:不送,在情理之中;送,也无可厚非。因为这样的公文内容必然会通过某种方式予以——外化,使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过,抄送还是比较妥当的,至少起到了明示批复内容从而使外部相对人确认合同已经生效的作用。如在本案中,市规划局在接到批复后,其与外部相对人签订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外部相对人“感受到的”是合同的效力,而不是批复本身的效力。请示与批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作业”,必然需要通过转化为“外部作业”才可直接作用于外部相对人。外部相对人应当拿“外部作业”来“说事儿”,而不应过多关心人家行政机关的“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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