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种类。一般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范围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通常只列举不公开的范围。但是,根据我国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政府缺乏信息公开的观念和知识,《条例》第二章特别规定了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基本特征和重点种类(第九—十二条)。四类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此外,规定了乡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二十三类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三条)。除《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的法律救济(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法律救济,是指法律授权被侵权人对违法侵权行为能够采取一定的对抗措施。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三种法律救济手段。一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行政机关确实违反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裁决;三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二.《条例》保障了新闻媒体实行舆论监督的法定权利。
新闻媒体实行舆论监督,源于我国《
宪法》第
二条关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第
三十五条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第
四十一条关于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率先规定了新闻媒体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此后,各级国家机关颁行了一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