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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纪律处罚研究

  但是,强调公共利益不等于漠视个人利益。在对冲突的价值进行整合时,势必会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牺牲某种价值取向,根据平衡原则,必须对所牺牲的价值和所获得的价值进行综合考量,达到整合的最佳效益,必须找到冲突各方的平衡点,不能为追求某一价值而完全牺牲另一价值 。
  4.3体育纪律处罚的原则
  4.3.1处罚严格依据规则的原则
  体育组织的处罚必须严格依照规则。一,处罚主体及其职权应严格依照规则。除了规则规定的主体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体育处罚权;有体育处罚权的机构在行使处罚权时,要遵守法定的范围,不能越权和滥用权力。二,受处罚行为严格依照规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只有规则明文规定的不当行为,才能对其进行体育纪律处罚。三,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严格依照规则。体育组织对于规则规定应受处罚的不当行为,应依照规则规定的种类和内容进行,而且要严格依据程序。
  4.3.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公正的原则要求体育纪律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体育纪律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不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体育的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的原则要求对不当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则和程序必须公开,未公开的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实行处罚公开,有利于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处罚依法进行。
  4.3.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体育纪律处罚,纠正体育中的不当行为,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和道德在价值取向上相同,但用法来维持的公平竞争是外在的、强制的,运动员害怕违法被罚而勉强遵守是被动的、消极的,处于服从的地位;用道德来维持的公平竞争,运动员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因此闪耀着善的光辉。法与道德,一刚一柔,一外一内,一为治标,一为治本,两者结合,则刚柔相济、内外兼顾,标本兼治 。因此,在体育纪律处罚中,要法律与道德并重,处罚与教育兼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但处罚必须辅以教育。对于相对人主动消除或减轻不当行为危害结果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3.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为了维护良好的体育秩序和确保体育管理的有效实行,对于违反体育规则的相对人应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甚至是剥夺。然而,如果处罚违法或不当,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还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际上主要是由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构成的。体育组织在实施处罚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未经正当程序,相对人的权利不能被剥夺,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均衡、协调体育组织和相对人地位的不对等,及纠正体育组织处罚人员因为主客观原因导致的差错,确保体育组织依法处罚。
  5体育纪律处罚中的控权与平衡
  纪律处罚的创设、执行和救济的三个环节,是体育组织和相对人以各自拥有的权利与对方相抗衡的过程,是相对人以自己的权利制约体育组织权力的过程。体育纪律处罚中的平衡是一种兼容非对等性的动态平衡,其过程可以概括为:(1)体育组织和相对人拥有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抗衡的权利,在体育规则的立法中,双方通过一定措施使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分配。(2)体育组织通过行使一定的实体权利的方式,使自身的一部分权利优先获得实现,纠正相对人的不当行为,以维护项目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形成双方之间阶段性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3)在这种不对等关系出现的同时,相对人获得了程序上的权利和申诉的权利,使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维持体育纪律处罚的平衡状态。
  5.1规则创设:公平分配权利义务
  体育组织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创设是体育纪律处罚的第一个环节,是体育纪律处罚的基础。只有以规则的形式将处罚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地确认下来,实现处罚机关与相对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才能使体育组织的权力既得到保障,又受到控制;使相对人的权利既得到保护,又受到约束,从而使体育纪律处罚在法治的轨道内平衡地运行。
  5.1.1权力来源合法
  权力来源决定着体育组织纪律处罚权力的存在、正当性、性质与大小。权力来源是指体育处罚法律关系中,各处罚主体所行使权力的具体渊源,它是取得权力的途径。体育组织必须得到授权才能进行处罚,没有授权则双方没有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没有进行纪律处罚的基础,随之而来的任何纪律处罚程序和施加的处罚都是无效的。在体育组织的章程中,对于纪律处罚权的来源以及对相对人的约束力应明确规定。
  自治权的最主要来源形式是因契约和“事实契约”而来。会员和协会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会员通过对协会规则的认可,让度部分自主权给协会,协会集合会员让度的权利进行管理。
  与国外体育组织不同的是,我国体育组织没有自治传统,体育组织的权力并非由契约产生。我国体育组织的自治权来源途径有二:一,因法律规定而来。我国《体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二,因法律授权而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社团法人组织,本身不是行政组织,但《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说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该运动的组织。《体育法》还通过第四十九、第五十条的规定,将对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及兴奋剂问题也授权给单项体育组织。
  5.1.2保障相对人参与规则制定,公平分配权利义务
  规则应尽可能地公平分配权利义务,以得到所有成员的赞同,这是所有能够长期维持生命力的制度的必要条件。各方权利义务公平分配,主要体现在以章程为代表的规则中。方法是利益各方代表要参与规则的制定,要有表决权。对规则制定和修改的参与有两种方式,“投票制”为多数体育组织所采用,即组织的最重要规则——章程由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和通过,最高权力机构的成员由各方代表构成,相对人通过自己的代表对规则进行审议和表决。美国田径联合会(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rack and Field,USATF)规章规定 ,下列人员在USATF会议上有投票权:(1)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成员;(2)USATF的5个委员会的主席;(3)USATS过去的主席们;(4)每个会员协会产生12名代表(如果会员协会的会员超过1000人,则每增加1000人可再增加1名代表;每个会员协会的代表必须不少于20%是运动员,如有可能,这些运动员中至少有1名国际运动员;会员协会代表应包括教练员,如有可能应有高中教练员;会员协会至少还应选择1名成员来代表本协会);(5)USATF承认的会员组织,每个组织可以产生10名代表;(6)其他组织每个组织产生1名代表;(7)外国运动员在代表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0%(第7条)。由此可见,USATF的权力机构构成具有相当广泛的代表性,尤其运动员能够参与到修改规则等重大问题的表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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