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亲子鉴定技术的出现及其运用,对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和维持、对法治观念以及权利意识的培养,也有积极的推动与保障作用,它还可以反映出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型问题,亲子鉴定的数据统计资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折射出婚姻家庭、人口流动、贫富差距、性观念以及社会关系的变迁等现实状况。
积极功能无法掩饰多面瑕疵
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规范亲子鉴定,可以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尽管亲子鉴定有许多自身的功能,但在法律规范缺位的情况下,积极功能仍然无法掩饰其诸多瑕疵。
一是鉴定机构缺乏合理规范与有效制约,鉴定市场鱼龙混杂。我国自2005年面向全社会开放亲子鉴定以来,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发展迅速。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底,在司法部门登记注册的亲子鉴定机构已达137家。但各家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以及鉴定仪器是否都已经达到了国家要求,尚有疑问。事实上,确实有相当一些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在从事亲子鉴定业务,甚至通过降低价格、简化手续等手段招揽生意。大量的民间鉴定机构、中介机构也纷纷加入到亲子鉴定队伍中来,有的属于滥竽充数,试图牟取暴利;有的鉴定机构不具备合格的鉴定人员与设备,据调查,有的鉴定机构一两个人、一台简陋仪器、几盒试剂,只需几滴血、几根带毛囊的头发甚至是一口唾液,就可以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同一鉴定事项在多家鉴定机构出现不同鉴定结论,并不少见,就可以快速作出鉴定结果,影响了亲子鉴定的科学性与可信度。
二是鉴定市场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鉴定机构恶意降低价格,进而发展为竞相降价的局面。压低价格之后,为保证赢利,鉴定的成本就要降低,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就要打折扣了。于是,采取迎合申请人“求安”心理的办法,作出“皆大欢喜”的鉴定结论。我认为,这是鉴定市场缺乏统一管理机制造成的。因为作为申请亲子鉴定的主体来说,追求的是鉴定结果,而鉴定结论通常以“是”或“否”作出模糊表达,申请人对鉴定机构的资质优劣往往不去过多关心,对鉴定程序的合理与否也无法判断,同时又缺乏复核或者复议程序作为保障,这种残缺不全的鉴定机制实际上很容易让鉴定机构有机可乘,作出欺诈客户的不实鉴定甚至干脆不鉴定,显然,这对亲子鉴定市场的有序竞争产生了破坏力。
三是鉴定结论差错追究机制不完善,导致错误鉴定结论无从追求法律责任。亲子鉴定是现代科学发展的一项成果,但它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旦操作出现失误,甚至有意违规鉴定,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相关当事人关系的和谐处理会带来伤害。但出现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鉴定结论差错的情况,该如何追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究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完善的规定。尤其是亲子鉴定行为本身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许多人申请亲子鉴定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一旦出现了鉴定差错,追求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则会容易使其隐私暴露,这就使得追求鉴定方法律责任的积极性降低,反过来又纵容了鉴定市场的混乱。
四是滥用知情权而申请亲子鉴定容易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尽管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属关系,在理论上属于申请人行使知情权的表现,但该权利也往往会被申请人滥用。亲子鉴定涉及被鉴定者的真实亲属身份,又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诸如名誉权、隐私权等,所以,只要欠缺申请亲子鉴定的正当性,申请行为本身就可能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负面影响,包括权益侵害行为也有可能发生。可见,从目前的亲子鉴定程序来看,由于没有规范申请条件与程序,导致一方秘密申请鉴定而片面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但却忽视了利害关系人的其他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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