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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限制性规范

亲子鉴定的限制性规范


李绍章


【关键词】亲子鉴定;规范;限制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亲子鉴定的限制性规范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亲子鉴定自古有之。据学者研究,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关于亲子鉴定的记载,如三国时期的“滴骨认亲”方式,即是亲子鉴定的一种简单方式。随着生物科学的发展,现代亲子鉴定技术已经日趋完备,申请亲子鉴定的人与日俱增。在中国,亲子鉴定业务每年都以20%的高速度递增,在浙江等部分省市增幅竟高达50%左右。有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底,在司法部门登记注册的亲子鉴定机构已达137家。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2004年做了600多例亲子鉴定,其中15.6%的结果为“否”。2005年做了3000多例,22.6%为“否”;2006年做了4000多例,28%为“否”。
       现代法庭科学的新革命
  亲子鉴定结论的效用,也由过去单纯的亲属确认作用逐渐趋向多样化。归纳起来,亲子鉴定之所以被称为现代法庭科学的一场新革命,主要是因为亲子鉴定具有以下几个功能:
  “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在现代社会依然没有完全消失,拥有亲子情结者大有人在。从科学意义上说,亲子鉴定具备确认亲子关系的效能,迎合了这种传统的固有观念。当通过猜疑、直觉等非科学化的方法无法确认亲子关系时,往往就会想到借助亲子鉴定的科学方法满足申请者的好奇心,从而使疑点得以化解,事实得以认定。亲子鉴定的最原始功能,也就在于完成亲子关系的科学确认。这是知情权在亲属关系中的体现,凡具有法律上亲属关系的人,都有权利知道事实上的亲属关系,法律既然赋予人以知情权,那么,必须同时给予相应配套制度,保障知情权实现。在亲子关系方面,亲子鉴定制度是亲属关系主体实现知情权的一种科学方法,也是满足知情权的一个较为有效的保障制度。在知情权面前,人人都有权利依法申请亲子鉴定。
  但亲子鉴定行为及其鉴定结论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亲子鉴定是要解决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关系是亲属法上的重要内容,而亲属的效力表现就是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关系极为复杂,有血亲姻亲之分,也有远亲近亲之别,血亲中又有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以及直系与旁系的不同。但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亲属法的任务就是将这些权利义务予以确立,至于是不是亲属关系、是什么样的亲属关系,法律只能作出推定,而不可能直接认定。当亲属关系在常态下运行时,一般不可能发生权利义务纷争,也就没有必要作出专门认定。但当亲属关系运出现非常态运行的情况时,就有必要对事实亲属关系之有无及其类型作出专门认定。这一认定不可能由亲属法本身来完成,只能借助亲属法之外的方法或者手段进行。亲子鉴定采取生物与遗传科学,可以完成亲子关系确立,进而理清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亲属的法律效力。这一法律功能也是亲子鉴定的核心功能,因为亲属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就是围绕各方权利义务而展开的。
  现代亲子鉴定还可以在司法审判、刑事侦察、户籍迁移、国籍确定、计划生育、收养以及血液配型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诉讼程序意义上说,亲子鉴定的结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作为庭审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在户籍制度存在的情况下,户籍迁移过程中在必要的时候也需要亲子鉴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亲子鉴定技术还会被应用到更多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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