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间的贱讼
无讼观念指导下的息讼措施作用的结果,表现为在民间形成了厌讼的主流观念。中国人贱讼、厌讼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息讼对其影响不可谓不大。政府对诉讼一味地弹压,官吏决讼而不辨曲直,其结果是使百姓失去对官府的信任。在中国古代,老百姓既畏法又畏官,在“刁民妄滋兴讼成习”,先予杖责再行审判的威慑下,自然以公堂为畏途。可以说很多人是因为畏讼而厌讼的。
从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分析,诉讼常常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得不偿失,是以中国古人常对诉讼表现出冷漠、轻蔑和憎恶的态度。或许是由于人情因素,抑或是出于对败诉的畏惧,使人们宁可选择非讼的解决途径。但是阻却诉讼的更主要的因素是百姓难以承受过高的诉讼经济成本,一入衙门,处处需打点、节节需疏通。即使胜诉也只是“赢了官司,输了钱”。难怪老百姓说:“屈死不告状”。
百姓虽然在观念上刻意回避诉讼,但是争端是客观存在并亟待解决的,仍然需要利用其他办法代替诉讼来解决争端。在农业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和世代毗邻的地缘关系,为中国民间调解的盛行提供了社会基础。民间的调解主要处理家庭、邻里纠纷,使一些民事纠纷不形成讼案、不经过衙门就得到了解决。明清时称为“私休”。与官府的调处相反,民间的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具体方式是诉讼者通过亲邻、族长和乡保解决纠纷而不达官府;或者一方诉于官衙,而乡里抢先调解成功即请求销案的情况。民调的主要形式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而族内纠纷以宗族的调解最为普遍。如安徽桐城《祝氏宗谱》中规定:“族众有争竞者,必先鸣户尊、房长理处,不得遽兴讼端”。民调一方面是民间宗族、乡里为维护自身团体的体面而积极主动进行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朝廷和各级官府所有意鼓励的,而且当事人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终讼。民间的调解对于减少诉讼案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无讼观念在中国形成的多方面原因
无讼的传统在中国形成并受到国人的推崇,绝非偶然,有着错综复杂的深层社会历史背景,我们不应当夸大任何单一因素的绝对作用。事实上,诸多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思想文化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和影响了中国无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一)自然经济是无讼观念诞生的经济基础
无讼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首先是建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中国人创造了以稼穑为生计的农业文明。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男耕女织、自己自足,基本不依赖商业的小农社会,自然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这种经济形式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古代中国不但难以出现以调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为主要目标的发达的“私法”,而且也难生长出与民事契约相关的发达的权利义务观念。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得本就不发达的商品交易雪上加霜,没有任何外力可以撼动自然经济的经济秩序。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特点使人们画地为牢,安土重迁,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过着封闭式的农村生活,很少有人口流动和异地交往。形成的讼案也多为田产房宅、借贷、婚嫁、继承等简单的案件,官府视其为“细故”,若非重大民事纠纷,一般不予理会。由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彼此之间都是亲属、朋友或者邻居这类关系密切的熟人。因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对簿公堂,总是碍于情面的,人们害怕招惹是非,抱以“小事化了”的态度,与其缠讼不休,不若“私了”。
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度。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民事主体其实是一个个的家庭,而非个人,因为农业生产是靠家庭成员协作完成的。传统中国社会不承认独立人格,只认可身份依附关系,法律对“别籍异财”的制裁,使中国人不能形成西方的小家庭模式,要求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要维护庞大家族的利益。所以民事纠纷牵涉的也绝非仅仅个人的利益,往往是家族内部或家族之间的矛盾。如果这种矛盾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置将会无限扩大,酿成严重恶果,而危及国家统治秩序。采取诉讼的办法解决民事纠纷,费时费力,荒废农业生产,而且可能激化矛盾,而以调解为解决机制则灵活多样,依赖情理而不动用暴力,不易引发新的矛盾,所以成为政府首选的解决民间私人纠纷的渠道。
(二)家国一体是无讼观念扎根的政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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