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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中国传统的“无讼”观念

  法家主张的“以刑去刑”与儒家倡导的“以德去刑”形成鲜明的对比。实际上,两者的对立仅仅是手段上的对立,即“以德”还是“以刑”的对立,但最终的目的都是“去刑”、“刑厝不用”。“以刑去刑”也就是重典刑邦。即通过制定严刑峻法,施行残暴的统治来禁绝犯罪,达到无讼的境界。这一做法没有充分考虑到重刑主义的负面作用。历代统治者接受了秦朝迅速崛起而骤然灭亡的教训之后,渐渐采纳了儒家的学说为正统。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无为”也就是“不争”,“不争”则“无讼”。无为是自上而下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道家抨击“礼治”和“法治”,认为统治者推行“有为”政治,而致使天下纷乱。老子公开鄙薄法律,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其所崇尚的“法律虚无主义”与儒家的“无讼”有暗合之处。道家要求取消一切道德和法律,认为“绝圣弃智,利民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但是这种极端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开历史倒车的做法。老子对“无为”提出的具体措施是:“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甚至将其消极对世的态度发挥到极至,欲使社会倒退至“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状态。由于这种治国策略的代价极大,因而得不到统治者的支持。“无为”只能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治国之术,而没有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
  儒家思想不像法家那样激进,也不像道家那样消极,取中庸之道,因之更易于人们接受。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以其成体系的思想推动着无讼观念的发展。
  (二)无讼的表现
  1、官方的息讼
  息讼是官方实现“无讼”目标的手段与方法。官吏们惯常使用的“息讼之法”大抵有三:一是拖延,即受理后拖沓不决以使诉讼当事人主动放弃或撤消诉讼。明朝有位松江知府赵豫,到任以后,凡是有人来打官司,他第一句话就是:“明日再来”。有人不肯走,赵豫好言相劝,最后还是那句话:“明日再来”。老百姓笑称“松江太守明日来”。二是不理,直接对案件拒绝受理,以阻却兴讼之路;三是感染,即以德化人,耐心恳切地劝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期当事人主动撤诉。纲常伦理是司法审判和调处的主要依据。“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韦景骏任贵乡令时,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垂泣呜咽,取《孝经》付令习读。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孝慈。宋代思想家陆九渊知荆门军时,百姓有争讼,每多方劝说。尤其对于父子兄弟之间的纠纷,他总是以儒家“纲常礼教”来开导、启发,最后往往使他们感动得自己撕掉状子,重归于好。
  前两种办法是用“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塞讼,不足为训。如清代的崔述说:“今不察其曲直,而概不欲使讼,陵人者反无事,而陵于人者反见尤。此不惟赏罚之颠倒也,而势亦不能行。”唯第三种方法最得人心,可以称道,几乎成了中国古代民事司法审判的基本内容和模式,盖为近世调解之雏形。但是,官府的息讼始终是以贵和持中、息事宁人为宗旨的,明辨是非降格为次要的问题。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使侵权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得到纵容和迁就,这无疑是一种忽视根本和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在古代的调处息讼制度下,当事人服从调解,并非出于自愿,而更多是慑服于官威,知其不可强诉,只好屈从。
  息讼措施的另一种状态是政府对讼棍的严厉惩处。中国古代讼师完全不同于现代的律师,其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是遭人鄙弃的行业。讼师们熟习律条,并善于舞文弄墨,巧妙地运用条文,怂恿人打官司,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中渔利,往往无中生有,虚构或增减罪情,以是为非,颠倒黑白,为当事人开脱罪状或者诬告对方。荀子就曾指责过讼师的鼻祖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足以欺惑愚众。”讼师在世人眼中不过是靠挑拨是非为生的小人。他们的暗中活动有损于社会安定,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作为不正当的职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词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明、清律就明文规定有“教唆词讼”罪。《大清律例》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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