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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给业主的一道护身符——《物权法》与小区业主权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虽然相邻关系的内容非常繁杂,但是就其引起的纠纷来看,主要有一下几种:土地纠纷、用水纠纷、排水纠纷、通行纠纷、施工纠纷、污染纠纷、采光通风纠纷、眺望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其他纠纷等。《物权法》第86条到91条对部分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中,业主之间可能产生纠纷较多的情况有以下一些:
  污染纠纷,包括光污染,比如霓虹灯太亮影响业主休息;噪声污染,例如小区楼底部分作商业用途,导致饭馆歌厅的吵闹声过大;还有部分业主饲养宠物的犬吠声等。
  采光、通风纠纷。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或者开发商违规施工,还有部分业主私搭乱盖,放置大的广告牌等行为,导致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和通风。《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使相邻关系中受损害的一方理直气壮索讨要“采光权”、“通风权”。
  隐私权纠纷。包括建造房屋有碍他人住宅的私密性;安装设备,如摄像头、监控器等,侵害他人隐私权。
  施工纠纷。包括因装修质量不合格,造成漏水,殃及邻里,或者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安全隐患;设置高压电线,影响电视信号等。
  应该注意到的是,规定中提到“必要便利”,何谓“必要便利”?实际上,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内容的核心即是容忍或禁止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一定行为。详言之,一方面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要求他放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在正常更合理范围内的侵害或者妨碍,负有容忍义务;另一方面,根据“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权利人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如果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造成了不在合理范围内的侵害或者妨碍,权利人必须负相应的责任。因此,掌握好“必要便利”这一尺度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建立在必须或者必要将自己的权利合理延伸至对他人权利的利用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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