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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5、调查报告内容及存档
  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存档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三)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期限
  第32条第1款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期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调查报告批复的效力
  第32条第2款到第4款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效力。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33条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问题。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事故处理情况公开
  第34条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公开制度。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第35条规定了作为行为者的个人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第36条规定了作为单位经营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职务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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