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规定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属地管辖权。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4、事故调查组工作规范
第22条到第2条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规范:
(1)第22条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第23条规定了调查组成员的共同条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第24条规定了调查组组长的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第25条和27条规定了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5)第26条规定了调查组的职权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第28条规定了调查组的工作纪律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第29条规定了调查组的工作期限
调查工作以调查报告提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为结束标志。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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