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陈伟超
【全文】
一、概述
从总体来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程序方面的法规。《条例》确立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为错综复杂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程序化制度保障。
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条例》创设和健全了一些法律制度:健全值班和事故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和责任;完善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和工作规范;建立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严惩事逃匿、瞒报、谎报、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切实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总则部分
从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条例》主要是通过设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性规范,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供程序性保障。
从第3条规定的逻辑基础来看,《条例》规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都是在事故分级的基础上展开的。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事故分级的指标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只要满足《条例》规定的其中任何一个指标,就可以明确事故级别。
从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外,一律适用本条例;但对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另外,根据《条例》第44条的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也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从第4条规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来看,事故报告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杜绝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