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

  根据梁治平先生在其著作《法辨》中的考察,西语中大多有两个词汇可以对应于汉语中的“法”,例如拉丁语Jus/Lex,法语Droit/Loi,德语Recht/Gesetz,意大利语Diritto/Legge等。其中,前者“兼指法、权利,同时又有正义、衡平、道德的含义,其义含混、抽象,富有哲学意味。”后者“通常指具体规则,其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而在汉语中,独“法”一字,却可以身兼二职。结合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当人们说“合法的”或“合法性”时,其实是“一语双关”,可以表达两种意思,如果作前一种意思解,则“合法性”可对应于Legitimacy,如果作后一种意思解,则“合法性”亦可对应于Legality。即便言者无心,难免听者有意,能指与所指之间意乱词迷,难怪读者要糊涂了。所以,即便用“合法性”对译Legitimacy与Legality都有合理之处,但显然是不能用一女两嫁的方式来处理这两个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概念的,其后果之混乱显而易见。
  在前文译词举例中,还有一种方案,将Legitimacy译为“合法性”,将Legality译作“合法律性”,这种译法是有根据的,它借用了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的区分。我们知道,“法”与“律”两词是古已有之的,而“法律”这一合成词则是近代由日本输入的。后来,在政治法律等学科的学术研究中,就把“法”与“法律”加以区分,用以对应上述西语中的两种含义,体现一种二元思维和结构。例如龚祥瑞先生在其著作《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就提出“法高于法律”之说。以此来解决“西学东渐”中经常出现的“词不达意”的困难。如此看来,以“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来对译Legitimacy和Legality,具备合理的根据,清晰明了。但是此方案仍有不妥的地方。因为,其一,从语用学的角度来说,译者在选择译词的时候,不能仅从自身的理解出发,还要考虑到读者的接受情况;不能仅在学术语境中思考,还要顾及词语在大众场域中的意义。事实上,在日常语言中,“法”与“法律”大多是不做区别的,因而,“合法的”与“合法律的”表达同样的意义,而且,无论口头或书面,多用“合法性”一词,很少用“合法律性”一词,而“合法性”在一般理解中其实正是“符合法律”的意思。其二,结合我们上述对概念历史演变的分析,正如石元康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提到的,“虽然Legitimacy的字源是由法律而来的,但由于在讨论正当性时所牵涉到的问题是政治秩序的道德基础,在理论上,它是前于国家这种政治组织的,因此,如果我们把法律了解为只限于是实证法(positive law)的话,则Legitimacy必须在法律之前就建立起来,因此,将它译为合法性就不适合了。”其三,由此还可以衍生出一个问题,即当“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二词同时出现时,确实可以看出明确的区别和所指,但是当“合法性”一词单独出现时,怕是仍难避免混淆。由此看来,采用“合法性”与“合法律性”这种译法,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依然难免问题和歧义,并非最佳选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