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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

“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


刘毅


【全文】
  英文中的“Legitimacy”应当译作什么?“合法性”?抑或“正当性”?如果译成“合法性”,那么“Legality”又作何称呼?Legitimacy/Légitimité(法文)/Legitimität(德文)与Legality/ Légalité(法文)/Legalität(德文)这一对概念在西方学术思想源流中,特别是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之为核心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问题域和问题史,有相当规模的学术论著是以之为主题或与之相关的。“西学东渐”的过程中,众多涉及该主题的著作文章被翻译过来,拓展了汉语思想的视野和畛域。但是,问题亦随之而来:Legitimacy和Legality究竟应当译作什么?答案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试以几个重要且典型的译著为例:哈贝马斯的著作“Faktizität und Geltung”的中译本《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译者将Legalität译为“合法律性”,将Legitimität译为“合法性”。同样是德文著作,卡尔·施米特的著作《政治的概念》中收入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一文中,将Legalität译为“合法性”,将Legitimität译为“正当性”。(该书的日文译本与之相同:“合法性と正当性:[付]中性化と非政治化の時代”田中浩、原田武雄译 东京 未来社1983年11月版)。在哈贝马斯的另一部著作“Legitimationsprobleme im Spätkapitalismus”的中译本《合法化危机》中,与上述正相反,Legalität被译为“正当性”,Legitimität被译为“合法性”。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的著作“Légitimité et Politique”的中译本《合法性与政治》中,法文Légitimité对应的是“合法性”。美国学者艾伦·沃尔夫的著作“Limits of Legitimacy”的中译本《合法性的限度》中,英文[①]Legitimacy被译作“合法性”。在政治法律辞书中的译名也各有不同。《元照英美法辞典》中把Legitimacy译为“(子女的)合法化;正当性;准正” (p828)。《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则将Legitimacy译作“合法性”(p439-440)。
  概括来说,Legitimacy/Légitimité/Legitimität很多情况下被译为“合法性”,也有译为“正当性”,Legality/ Légalité/Legalität则更杂乱一些,或为“合法律性”,或作“合法性”,还有译为“正当性”。甚至两者有被张冠李戴和李戴张冠的情形,像一对孪生兄弟,难分彼此。如果译者不把原词附后,对原著不甚了解的读者恐怕难有清晰的认知,阅读尚且存在困难,何况进一步的交流探讨?子曰:必也正名乎!“名正言顺”乃是学术研究和讨论的前提,为这一对“兄弟”配上适当且公认的中文译名,看来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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