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本文所说的“司法”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不只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还包括检察院的检察活动。
参见黎国智、冯小琴:《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向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5期;夏正林:《也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与审判独立》,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目前,我国许多司法改革的举措与司法独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背离。“一方面大谈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变成了几乎至高无上的永恒价值和真理,而另一方面,在具体制度上则忘记了因此几乎是在大张旗鼓地以改革的名义削弱本来就很孱弱的司法独立。”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目前人们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所进行的讨论,绝大多数人都主张将人民监督员原本虚化的监督进行实体化、法制化,并动议立法以确认。
参见张卫平:《陪审制的意义》,载《琐话司法》,张卫平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由于案件审理和适用法律的专业性,必然导致职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话语主导权,陪审员实际上是陪而不审。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陪审不只是为了监督,而是联系社会的桥梁,旨在化解司法过分专家化的倾向,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并不能完全类同,因此,有些学者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就很牵强。而且,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也的确出现了很多形式主义的问题,并无实际的意义。并且,即便是在西方,陪审团制度也有逐步萎缩的趋势。
事实上我国司法改革中遇到的监督困境不仅是在人民监督员制度中有所体现,其他对法院的外部监督同样存在类似的困境,人大的个案监督就非常典型。
就笔者所任人民监督员一职的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来看,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至笔者撰本文时间止,在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案件中,结果都是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决定,高达100%。虽然样本有限,并不一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从其他人民检察院反映的情况来看,高同意率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走形式”越来越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无法遮掩和回避的现象。
事实上,当人民监督员又是人大代表时,原有的外部监督反而因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这一“内部监督”机制反而不起作用了。而人民监督员是人大代表的现象往往很普遍。这是非常可怕的现象,因为
宪法所赋予的人民代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因为人民检察院的一纸《规定》和“收编”而轻易地作废了。
关于“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个个问题,意大利诉讼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对此有过专门的讨论,参见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