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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届满的债权可否抵销

时效届满的债权可否抵销


王屹东


【摘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进行抵销,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一问题涉及到对于抵销权的性质的认识,尤其需要理解产生抵销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民法中对该问题的规定以此来探讨我国法律的应有之意。
The law doesn’t have provision in detail about whether the obligee’s right after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can be set off. We should recognize the nature of the set-off right, especially need to understand the “fundamental” legal relation. This dissertation analyzed the provisions about this question in the German civil laws and expected to explore the actual meanings in our law.
【关键词】抵销权;时效;“基础”法律关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时效届满的债权抵销的两种情形
  时效届满的债权抵销有两种情形,举例而言:甲乙互负到期债务,可以进行抵销,但双方都没有主张直至甲的债权罹于时效,此时双方是否仍然可以主张抵销?或者甲对乙拥有的债权已经罹于时效,而后甲对乙又负有了到期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此时双方是否可以抵销?或者甲对乙的债权罹于时效,甲将该债权转让于第三人丙,丙对乙负有债务,此时丙是否可以进行抵销?
  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进行债务抵销。[1]。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是否可以抵销,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仅对第99条作字面解释的话,时效届满的债权一定是到期的债权,而法律对债权性质的规定仅限于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以上情形都符合抵销的条件,但是这样却完全无视时效制度,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该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统一的认识。
  二、我国就此问题的学理解释
  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履行,但可以用来抵销债务。[2]理由是:时效期间经过消灭的仅是当事人的胜诉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成为不能胜诉的请求权,债务人的债务成为不能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自然债本质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胜诉权并非债权的全部权能。债权的权能除了胜诉权外,还包括起诉权、受领权、抵销权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仍享有受领权,接受履行不为不当得利,同理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同样不丧失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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