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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与自律机制之完善

  
  6. 弱势群体的基本服务保障机制。香港的弱势群体基本服务问题上,由于部分银行调高低结余账户的费用和收费,公众对此很关注。消费者团体呼吁银行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银行服务。尽管如此,但是在香港低入息群体被银行拒于门外的问题,目前并不很严重。部分银行仍然乐于为小存户提供银行服务,还有的银行给予长者和伤残人士等弱势群体豁免收费优惠。香港政府还倾向于将费用和收费水平最好由市场力量决定,在竞争下自然会趋于合理。鉴于此,金管局仍然没有监管费用和收费。当然,香港金管局业已关注该问题,避免发生弱势群体被拒绝于银行服务之外。《银行营运守则》中迄今没有就低收入或弱势群体的账户作出规定。一些社会和消费者团体呼吁推出基本账户,照顾弱势群体需要。
 
  7. 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在2002 年5 月发表了一分调查报告,批评部分银行机构使用不当及含有误导成分的宣传手法招徕业务。为此,守则委员会制定了具体原则,对认可机构应如何全面遵守《守则》第11. 2 条第2 项有关银行促销的规定,做出解释。这些原则规定认可机构须: (1) 在广告资料内做出公平合理的比较,尤其应以同类项目进行比较,并要列明比较的基准; (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准客户在决定购买一项产品或服务前,知悉任何利益(例如赠品或减息优惠) 所附带的条件。这些附带条件应在宣传资料内清晰明确列明,字体大小也应清楚易读; (3) 确保不能随时转为金钱利益的实物利益,不会影响计算贷款产品的标准年利率; (4) 确保前台人员获得足够培训,以处理客户就宣传资料载明的产品或服务所作的查询。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认可机构的宣传提供足够资料,让客户确定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正确费用,以及确保有关资料公平、合理而不含误导成分。  
  三、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我国监管法制与自律机制完善的对策  
  鉴于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制及银行业自律机制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今后银行法制和银行业自律机制健全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 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
  银行监管法制必须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有关的规定。特别是要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为防范银行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消费者维护权益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监管法规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规范银行业监管当局基本职责:在监管基本职责的构建上,确立银行监管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地位;促成银行监管机构内部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并建立消费者投诉解决的相应机制;银行监管机构应该承受履行消费者教育职责,并通过适当途径加强银行业协会以及银行机构在消费者教育方面的职责;适度规范消费者教育内容,这些内容应该包括加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指导意见;监管机构应该进行消费者调查,收集和通报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事项。  
  同时,银行监管机构还可以借助监管指引,对银行机构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做出规范,强化银行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服务和制度建设上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必要的基础,并在内部控制方面做好防范消费者投诉风险的事前控制。  
  (二) 努力健全消费者保护的自律机制  
  首先,要强化银行业协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银行业协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本职责有必要进行规范。为此,必须加强银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只有确立一个在银行业中有相当地位的银行业协会,才能强化协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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