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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与自律机制之完善

  政府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银行提供基本银行服务产品,同时也没有监管银行的费用和收费。但是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主张,银行服务应被视为必需的服务[6],政府应设立监管架构,认同和强制执行该原则。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制与自律机制  
  1. 香港监管法制在立法原则上强调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银行业条例》的目标,是“提供措施以保障存款人”,而金管局其中一项职责,是“促进与鼓励认可机构⋯维持正当操守标准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常规”。  
  2. 银行监管当局对消费者保护的职责。香港金管局对消费者事务正扮演越来越积极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 (1) 金管局致力参与制订和检讨《银行营运守则》,就银行与客户关系,订立适当的业务经营手法标准。金管局还承诺监察银行机构执行该守则的情况。(2) 金管局在接到银行客户投诉后,将转交有关银行的管理高层处理。[7](3) 金管局设立专门热线,处理有关银行机构追债方式方法的投诉。  
  3. 对消费者保护的银行业自律机制。在个人客户市场经营手法的自律监管上,香港银行公会扮演的角色不是十分积极。香港银行公会也没有积极参与推广消费者教育;在保障消费者方面主要限于发布《银行营运守则》;公会并不监察银行执行该守则的情况,也没有设立申诉专员计划等解决纠纷机制。香港《银行营运守则》是在1997 年由香港银行公会和接受存款公司公会(即行业公会) 联合颁布,并获得作为监管机构的金管局认可。该守则订出认可机构在处理个人客户时要遵守的建议规定。  
  该守则的涵盖范围,甚为广泛,并有许多内容涉及消费者保护事项,条文也比较规范。该守则涵盖五大范围:银行与客户关系的一般原则(例如章则及条款、费用和收费、银行促销、客户投诉) ;账户与贷款(账户的操作、更改费用通知、贷款与透支、住宅按揭贷款) ;卡的服务(例如卡的发行、费用、利率、未经授权交易) ;支付服务(例如跨境支付) ;追讨贷款和垫款(例如雇用讨债公司) 。  
  当然,该守则并非法定守则,由行业公会自发颁布的,但是所有行业公会会员均采纳该守则。金管局也期望所有认可机构均会遵守该守则。金管局通过实地审查和进行调查,监察认可机构遵守该守则。银行机构的内部审查部门,必须每年向金管局提交评估报告,汇报机构遵守该守则的情况。金管局内设有特别单位,处理客户对认可机构的投诉,并通过该程序,辨认可能违反该守则的机构。  
  4. 在银行收费机制上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营运守则》没有订明银行的费用和收费水平。从实践来看,香港的银行客户账户收费种类有限。由于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放宽利率管制后,部分银行增加或推出新的费用和收费。但是,金管局无意监管银行费用和收费问题,认为这是银行机构的商业决定。不过,金管局促请银行要妥善顾及调整费用和收费对弱势社群的影响。部分银行已自动豁免社会部份人士的费用和收费,例如是领取救济人士、伤残人士或超过65 岁的长者客户等。香港政府已承诺,如社会部分人士被剥夺基本银行服务,政府将采取适当补救行动。对于调整收费问题《, 银行营运守则》规定,认可机构如调整费用和收费,必须在实施前30 天通知受影响的客户。但是守则并未订明机构应如何通知受影响的客户。银行遵守这项规定的一般方法,是在银行大堂张贴启事。对于使用何种方式通知客户,在社会各界存在争议。  
  5. 银行业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机制。对于纠纷解决《, 银行营运守则》规定,认可机构必须制订程序,公平、迅速处理客户的投诉。该守则又建议银行机构应怎样有效地处理纠纷(例如确保职员接受训练处理投诉程序,在7 日内认收书面投诉等) 。但是,有关规定只提到内部程序,并没有既定标准以供比较。金管局还没有就此类问题发出任何类似的特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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